辽宁省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医疗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13年4月,到辽宁省沈阳某某医院做鼻硅胶取出手术,术后出现鼻通气不畅、鼻痛、鼻痒、分泌物大量增多等现象,并一直无法治愈。后张某某于2013年6月就诊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确诊为中鼻甲肥大、中鼻道变窄、粘膜水肿、充血、肿胀、肥厚。张某某找沈阳某某医院继续治疗,但仍无效果。张某某在沈阳某某医院做鼻硅胶取出手术前,没有任何不适,在手术后却突发各种病症,导致张某某整夜不眠,精神恍惚。经几次治疗,虽然病症没有治愈,但张某某对自己的病症有了充分了解及认识,术后病症与其治疗有一定关系。经过多次沟通,张某某与沈阳某某医院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只能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某某因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2015年1月27日,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下达指派通知书,通知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贺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约见张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对张某某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张某某详细介绍了自己的病症,多次治疗经过及与医院沟通协调的情况。张某某鼻内的硅胶物体系年轻时置入,多年来鼻部一直处于健康状态,鼻部呼吸系统一直良好。近年来,随着年龄增大,鼻部偶尔有些不适症状,故到沈阳某某医院诊疗,经医生检查诊断认为鼻内硅胶物体是造成偶尔不适症状的原因,当前不影响正常生活,但随着年龄增长不排除症状的加重,医生建议可以取出鼻内的硅胶物体。张某某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鼻硅胶取出手术,并按医嘱治疗休养。张某某术后出现鼻通气不畅、鼻痛、鼻痒、分泌物大量增多等现象,反复复查治疗没有好转迹象。术后两个月,张某某就诊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该院认为张某某的鼻部病症与硅胶取出手术有关。张某某带着相关治疗材料,与沈阳某某医院协商,该院同意为张某某继续治疗,但继续治疗仍未治愈。最后,沈阳某某医院同意给予张某某适当补偿,但不同意张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医院认为手术治疗过程中没有问题。张某某认为,院方既然同意补偿足以说明治疗有问题,否则为什么要给予补偿,况且另一家医院已经诊断出首次手术的问题所在。 张某某还介绍了家里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治疗病症,鼻部病症导致呼吸困难,每天备受煎熬,尤其担心不能尽快治愈会发生病变,故希望尽快解决纠纷获取赔偿款,早日治愈病症。如果不能尽快得到赔偿进行进一步治疗,将严重影响自己的健康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经过详细地了解张某某案件的情况及其家庭现状,承办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程度。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仍需要患方承担。因医院与张某某分歧较大,上述焦点只能通过张某某申请司法鉴定解决,如将来张某某或医院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要重新进行鉴定,并且鉴定期限是不计算在审判期限之内的,对于张某某来讲维权道路极其漫长,但张某某病症的治疗已刻不容缓。张某某意识到,如果本案经法院裁判结案,要经历漫长的等待,鉴定结果对其是否有利也难以预测,故最佳的方式还是经法院调解获得赔偿对其更为有利。但张某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多次与医院协商,因协商未果后才选择走上法律程序,因此,张某某对于调解结案的期望已经非常渺茫。承办律师每次与张某某见面,明显感觉到张某某的精神压力愈来愈大,对于案件结果的期待越来越急切。 申请法律援助前,张某某找人代写起诉状,自己组织证据材料到法院立案,后考虑到诉讼的法律专业性,加之自己没有医学背景或知识,自己无力继续独立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有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帮助自己,才能保证诉讼权利的正确实施,故在别人的建议下求助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与张某某沟通了解,对案件全部事实进行了重新梳理,将司法鉴定程序等相关活动对张某某做了详细的介绍,为其准备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文件及组织相应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赴法院向法官提交了申请司法鉴定的相关材料,与法官交换意见,并表达了张某某希望调解的意愿,如能调解结案,张某某表示可以放弃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承办律师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张某某的情况,法官也非常同情张某某的处境。在承办律师送交申请司法鉴定文件当日,法官通过电话与院方沟通并转达了张某某的调解意见,与院方商定调解日期。首次调解,院方仅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院方诉讼代理人对张某某的调解意见均持有异议,但表示将意见带回院方后,再行反馈。第二次调解,院方反馈过来的意见是同意减免费用治疗,但不同意给予经济赔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经两次调解未果后,张某某与承办律师商定,放弃调解申请请求法院组织司法鉴定。后经法院再次与医院沟通,诉讼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 本案经承办律师、张某某坚持不懈地努力,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2015年2月27日,张某某与沈阳某某医院达成调解协议:沈阳某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医院口头表示,如能再次获取张某某信任,医院将愿意为张某某继续治疗,医院将提供最好的医生和医疗技术,并且对张某某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可以进行相应减免。张某某对医院的态度及诚意,表示理解和满意。本案从承办律师接受指派至法院调解结案,仅用一个月时间便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医疗事故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到沈阳某某医院做鼻硅胶取出手术,手术后造成一系列病症,一直无法治愈,医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现如今,医患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怎样避免悲剧与闹剧的发生,寄希望于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医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还有广大患者多些理解。医患关系的和谐,需医患双方及社会各界共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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