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下午18点左右,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华区公安分局查封了办公场所。2021年1月7日,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某高管通知戴某某等19人,称因公司涉刑案停止经营,决定于当天解除与戴某某等19人的劳动合同。 2021年1月25日,戴某某等19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于同日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1月26日,经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审查,认定戴某某19人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决定对戴某某等19人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陈燕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并拿到案卷后,立即与戴某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因涉及的人数较多,数额大,承办律师加班加点研究案件材料。在认真审核戴某某等19人的仲裁请求和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一一详细指导戴某某等19人根据案件情况修改仲裁请求、补充证据材料。2021年2月1日,戴某某等19人在举证期内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和补充证据材料,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准许。戴某某等19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12.1—2021.1.6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80750.2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1.1—2021.1.6周末加班工资150911.96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69123.33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21062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96240.35元。以上合计金额1407645.89元。 2021年3月1日,本案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在庭上主要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某等19名申请人2020.12.1—2021.1.6期间被拖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80750.25元。戴某某等19名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证明2020.12.1至2021.1.6期间均提供了正常劳动,无请假等情况,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此期间工资。承办律师提交了19名申请人应获支持的款项计算表。 2.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某等19名申请人中16名申请人在2020.1.1—2021.1.6期间周末加班工资150911.96元。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证明2020.1.1至2021.1.6期间其存在加班,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此期间加班工资。承办律师提交了16名申请人应获支持的款项计算表。 3.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某等19名申请人中18名申请人(其中一名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仲裁中未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9123.33元。承办律师认为,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款、第47条规定向各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承办律师提交了18名申请人应获款项的计算表。 4.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某等19名申请人中13名申请人2019.1.1—2021.1.6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6240.35元。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其中13名申请人入职的时间超过1年,享有相应天数的年假,现因申请人未休过年假,因此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向13名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承办律师提交了该13名申请人应获支持的款项计算表。 5.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某等19名申请人中17名申请人(有两名申请人未提出该仲裁请求)的代通知金21062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涉刑案无法继续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其中主张代通知金的17名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各申请人应获支持的款项计算表。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涉及人数较多,调解有助于妥善高效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于是,承办律师通过与戴某某等19人及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与戴某某等19人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戴某某等19人与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2.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戴某某等19人支付调解款共计945411.17元;戴某某等19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940-942、944-951、953-955、957-961、963、965-972号调解书予以确认。 后因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涉刑案,银行账号被查封,未能按照约定向戴某某等19人支付调解款,戴某某等19人纷纷找到承办律师,咨询如何维权。承办律师考虑到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依赖,且人数较多,为避免因调解书的执行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群体上访问题,承办律师决定继续免费指引戴某某等19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律师利用休息日时间,为戴某某等19人整理了详尽的《执行指引》,其中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受理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和网址、根据调解书准备相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告知应当准备的申请执行材料等。因很多人不熟悉如何进行网上立案,为使戴某某等19人能尽快顺利立案,承办律师在广东法院网上诉讼服务网,将从“申请立案”至“提交立案”的每一步骤,截图、制成WORD文档,并一一进行详细备注说明。 在承办律师耐心地指导下,至2021年3月31日,戴某某等19人陆续向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成功。 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涉刑案导致全部银行账户被冻结,执行法官以“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涉嫌犯罪,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能作为公司财产执行给申请人”为由,拟中止执行。 针对此情况,承办律师应戴某某等19人的请求,拟了一份《请求继续执行申请书》,请求解封深圳市华某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945411.17元款项,先行执行给戴某某等19人,主要理由如下:1.戴某某等19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他们要求执行的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劳动所得;2.参考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职工工资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综上,戴某某等19人的工资应予以继续执行。 最终执行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至2021年7月9日,戴某某等19人全部收到了相应的执行款项。 戴某某等19人对承办案件过程中律师所做的工作及服务均非常满意,一再表示万分感谢。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下法律援助维护群体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由于涉案人数多,承办律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充分利用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财产被查封冻结,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本案关键问题在于,私法债权是否优先于公法债权,职工工资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 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理论,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财产刑,是国家司法机关针对特定自然人或组织的犯罪行为采取的刑罚措施,具有特定的实施对象,带有人身不可代替性质。若债务人(犯罪的自然人或组织)还有民事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在向民事债权人清偿前即对债务人进行刑事财产刑的处罚,那么全体债权人应分得的财产减少,实际受到处罚的就不是违法犯罪的债务人。故为使刑事处罚的实施符合其设立的目的,避免处罚对象的实际转移,在债务人清偿全部合法的民事债权前,刑罚财产刑不应优先执行,而应当劣后于合法的民事债权执行,即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参照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职工工资的受偿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即使在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在承办律师的极力争取下,执行法官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本案的成功办结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