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对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某某与邱某某是夫妻关系。2008年1月24日,两人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邱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6日、2015年6月1日向陈某某(已于2015年10月4日去世)借款300000元、170000元,并约定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两笔借款逾期后,邱某某未向陈某某或其家人偿还借款。陈某某继承人陈某忠、朱某容、莫某梅等6人于2016年1月20日将邱某某诉之于法院,林某某被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邱某某偿还借款470000元,支付违约金54704.44元,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粤12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判决邱某某偿还借款4700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利率4倍计至还清贷款本金时止],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2017年12月29日向林某某送达。 林某某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5日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林某某丈夫邱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11月被逮捕,林某某本人失业,独自抚养女儿,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8年1月8日指派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梁少芳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林某某,代理林某某于2018年1月8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要求林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组织进行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按时出庭,在庭审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涉案金额达47万元,已经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是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林某某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没有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粤12民终110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4日,林某某仍然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2民终1108号判决,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于2018年月19日指派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陈永红律师承办。 陈永红律师接受指派后,有针对性的对林某某的收入情况,邱某某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情况,专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林某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存款账户的流水,走访林某某工作单位并开具证明,询问林某某的配偶邱某某及其兄弟并制作会见和询问笔录,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于2019年2月29日代理林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林某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陈律师又于2019年11月2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代理意见: 一是二审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邱某某未参加庭审的情形下将其在另案侦查阶段所陈述的内容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二审判决采信的邱某明、林某某在另案侦查阶段作出的陈述未经质证,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二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施行,二审判决认定该借款用于邱某某、林某某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未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查清相关事实而直接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粤民申6467号民事裁定,指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6月1日,林某某继续就该案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继续指派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陈永红律师承办。 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陈律师代理林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工作证明、养老保险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证明在邱某某借款时林某某有固定的收入,并足以维持家用,同时指出林某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道邱某某借款的事实,并未享受使用过该笔借款,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足可以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家庭共同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林某某不应该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陈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粤12民再32号民事判决,撤销此前判决中要求林某某对本案中借款本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项。 本案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等诉讼阶段,解除了林某某背负巨额债务却无力偿还的重大危机。

【案件点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案中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在二审期间出台并施行,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主张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作出了维持的终审判决。林某某继续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阶段,法律援助律师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规定,通过积极进行举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利。最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林某某对案中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终于解除了林某某背负巨额债务却无力偿还的重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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