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周口市西华县。2017年10月20日,因放火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6日,朱某某到西华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后,由县社区矫正中心心理测试师对其进行测试,认为:朱某某,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差,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事物和现象,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易冲动,情绪化严重,难以有效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症下药,随时关注朱某某的心理动态和生活难题,对其进行思想上的辅导和教育,让其感受到被关心,感受到家人和政府并没有因为他的过错而区别对待,并帮助朱某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法律意识,消除思想包袱,克服不良情绪。 (二)协调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朱某某还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经济条件不好,矫正小组积极联系民政部门帮其落实了低保,减轻其经济压力。春节前,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走访,为其送去米和油减轻其生活压力,并询问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耐心疏导和帮助。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指导和帮助情况 鉴于朱某某需要工作来维持正常生活,县社区矫正中心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朱某某就近在电子厂找了一份工作。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之规定,通过对朱某某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帮扶帮困,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在工作岗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工作努力。目前,朱某某的精神以及心理情况得到改善,有什么不懂的事情就打电话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咨询,生活中的琐事也进行分享,并表示要努力工作、认真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朱某某不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未来的生活也有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