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男,198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方城县。2019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9年4月1日,丁某某到方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所辖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迟到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019年5月16晚11点多,丁某某开出租车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拉乘客至南阳,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2.对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丁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迟到行为和本次违反规定的行为,2019年5月17日,司法所向方城县司法局建议给予丁某某一次警告处分。方城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19年5月16日晚擅自驾驶出租车驶离监管区域,丁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5月24日,方城县司法局所辖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方城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方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方城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5月24日,方城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方城县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丁某某的矫正小组,向丁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丁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丁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丁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丁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丁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与丁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刘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