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贺某某,男,1947年6月出生,居住地和执行地均为云南省富源县。2003年7月9日,贺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期间两次减刑,2009年,因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慢支炎、风湿,被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6月30日贺某某被送往富源县司法局接收入矫。社区矫正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日常监管 执行地司法所依法执法,认真落实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每季度不定期到贺某某家走访,通过其监督人电话报告,及时了解贺某某身体、生活、治疗及思想情况。2020年8月、11月,云南省第四监狱干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两次到贺某某家中实地走访,发现贺某某难以站立、进食、洗漱均需他人协助。 (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2021年1月7日,云南省第四监狱联合富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驻监狱检察官、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贺某某家中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并对其邻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1月14日对贺某某作出《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书》。 (三)申请养老金 2021年1月7日,相关部门联合走访时,贺某某向前来走访的工作人员反映其自暂予监外执行以来,由于身患多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及物理治疗。2020年6月,人社部门得知其是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后,从2020年8月停发其养老金至今。贺某某现年74岁,因人社部门停发其每月农村养老金,其生活费和药费没有保障,请富源县司法局与人社部门沟通协调,协助解决其享受农村养老金待遇问题。 (四)落实养老金 2021年1月27日,富源县司法局发函至富源县人社局,要求富源县人社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贺某某每月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待遇。2021年2月3日,富源县人社局回函称,富源县人社局已经按规定恢复贺某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了停发期间的待遇,还提供了向贺某某发放养老金的账号。 让贺某某一家忧心忡忡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得到解决后,贺某某卸下了思想包袱,从而能够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贺某某家属对富源县司法局积极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表示由衷感谢,并表示一定更加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尽心尽力履行监督人的职责。
【案例注解】
自2003年试点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对象无法正常参加医疗保险及申请社会保障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也给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202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这就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及申请社会救助的权利。 本案例中,执行地县司法局以《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依据,发函至县人社局要求落实贺某某的社会保险待遇。查清楚贺某某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后,县人社局为贺某某恢复并补发了农村养老金,体现了《社区矫正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也达到了教育帮扶、思想感化的效果。 实践中,只有坚持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才能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达成社区矫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