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男,71岁,于2017年2月21日因交通事故伤及右下肢等处住入某某医院骨科,完善相关检查,行髋关节置换术,给予预防感染、对症、支持治疗。于2017年3月26日出院。
【鉴定过程】
活体检查(2017年8月25日):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可,扶杖跛行入室,查体合作,对话切题。头颅大小正常无畸形,瞳孔大小正常,光反射正常。右侧臀部手术切口疤痕长约12厘米,愈合可,局部无明显畸形,无明显肿胀,轻度压痛。右髋关节外旋30度,内旋25度,屈曲105度,外展20度,内收20度,后伸0度。四肢其余关节活动无明显异常,手指、足趾活动、感觉正常,末梢循环正常。 查阅病历资料: 某某医院2017年2月21日CT检查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明显错位(编号xxx)。 某某医院2017年8月22日DR检查示: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行髋关节置换术后,假体材料位置正常(编号xxx)。
【分析说明】
1、根据法医活体检查所见,结合病历和影像资料,认为被鉴定人所受损伤主要是: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明显错位。 2、被鉴定人所受损伤出院时处于恢复过程中,需继续给予相关药物治疗,行康复理疗、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定期复查。为配合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实际支出结算,如需提前结案,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建议给予鉴定后后续治疗费叁仟元(3000.00元),误工时间定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的前一日,护理壹佰贰拾天。 3、被鉴定人所受损伤致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骨折明显错位,经手术行右髋关节置换术。其损伤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条5)款之规定鉴定为Ⅸ级伤残(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郑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致右股骨颈粉碎性骨折,骨折明显错位,经手术行右髋关节置换术,鉴定为Ⅸ级伤残(九级伤残)。建议给予鉴定后后续治疗费叁仟元(3000.00元),误工时间定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的前一日,护理壹佰贰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