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8年6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就XX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签订《项目咨询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提供上述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公司信息和项目通知所要求的附件,由申请人负责按照XX科技局2017年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编制项目验收材料。双方约定项目咨询费用为10000元,被申请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现上述项目已经过验收,并由XX省科学技术厅颁发《XX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但被申请人对合同约定的项目咨询费拒不履行,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项目咨询费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2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28日)1385.42元,共计11385.42元;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1、2017年3月1日,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说可以给办理科技型企业,国家有20万元的补偿,市科技局补10万元,园区补10万元,需给申请人办证费用37000元,签订合同以后于2017年3月转账给申请人27000元,同年12月拿到证书后转账给申请人10000元。2、因预期有政府的补贴没有拿上,故2018年申请人来要钱时,再没有给申请人支付费用。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主张的咨询费及利息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咨询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385.42元。 本案仲裁费65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合计人民币12039.42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方逾期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财务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项目咨询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申请人接受技术合同的工作成果后,拒绝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