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1938年12月16日出生,捕前系农民,家住重庆市巴南区。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3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6月23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予以核准。该犯于1999年8月20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死缓考核期从1999年6月23日起至2001年6月22日止。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经过数次减刑,刑期起止时间为2005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罪犯监区呈报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申请表(试行)》后,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迅速联系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病情鉴定。鉴定结果为:1.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伴靶器官损害(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伴斑块形成)、临床疾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律失常,慢性心力衰竭)2.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脑白质脱髓鞘改变,脑萎缩。符合司发通〔2014〕XX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 “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2007年6月1日出具的保外就医疾病诊断意见书(市九院〔2017〕保外第XX号),知晓张某符合保外就医病情条件后,立即通知了其家属周某到监狱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期间,该家属还按监狱刑罚执行科的要求出具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及中国邮政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航天营业所打印的活期账户,用以证明保证人周某能保障张某保外就医后的居住以及生活、医疗费用。 同时,监狱刑罚执行科先后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派出所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委托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在陆续寄回的回函中,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派出所在《罪犯保外就医担保人资格审查意见书》中写到:“经查,周某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其与张某系公媳关系。”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在(2017)渝江司社矫调字02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写到:“保证人周某,是罪犯张某的大儿媳,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江北区,同其公婆田某、丈夫张某等人一起居住。周某愿意作为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为其提供居住处,并承诺同其丈夫一起负责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及医疗费用,保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罪犯张某进行监督改造。因罪犯张某长期在监狱服刑,现居住地社区对其情况不了解。司法所认为,罪犯张某年龄较大,且患有严重疾病,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罪犯张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8月28日,监狱医院对罪犯张某下达了因患“高血压2级极高危、心律失常、心功能衰竭”的病危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收到通知后,启动了即保程序。因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1款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加上家属周某符合保证人条件,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也认为罪犯张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渝都监狱于2017年8月28日、29日通过了“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监区评议研究会”、“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监区长办公会”、“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 监狱长办公会” 等程序,同意对罪犯张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监狱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8月29日,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意见书》,认为“暂未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 2017年8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制作好的《重庆市渝都监狱关于罪犯张某办理保外就医(即保)的请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会同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一并上报至市监狱局刑罚执行处。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日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渝都监狱当日领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立即联系该犯家属及罪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并于当日将该犯送至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 2017年9月1日,监狱按照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1款之规定将罪犯张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在监狱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