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43岁,初中文化,居住地为重庆市奉节县。2005年3月1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于2011年9月15日由重庆市渝州监狱调入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经6次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2年2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因出现厌油、纳差,全身皮肤、黏膜黄染伴小便色黄于2017年8月28日收入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在我院住院治疗无明显好转,症状持续加重。8月30日外请医院专家会诊后复查肝功后考虑重症肝炎的可能性大,病情危重,于9月1号送至南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重症肝炎;2.乙肝。紧急进行了人工肝及输注凝血因子治疗,因病情持续恶化,随时有生命危险,南川人民医院当日下达病危通知。 2017年9月1日,罪犯张某某向监狱提出进行病情诊断的申请,监狱将其拟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情况告知驻狱检察室后将张犯押解到重庆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同日,经重庆市人民医院以市人院〔2017〕司鉴定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加急性肝衰竭”,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3款“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之规定,且所患疾病病情重、并发症多、预后差、死亡率高,随时存在生命危险。 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立即着手收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相关材料证据,2017年9月2日监狱刑执部门根据该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材料和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的审查情况,通过了对罪犯张某某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并于次日签定了保证书。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同日召开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民警集体会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9月5日,经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及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领导小组评估,该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日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以渝检三分院南狱室暂意〔2017〕XX号检查意见书向监狱出具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你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随时有生命危险,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拟立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的决定,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提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批。 2017年9月8日,我狱收到奉节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张某某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2017)奉司社矫调字第XX号,评估意见为:罪犯张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管理的条件,适用实施社区矫正。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9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本狱于2017年9月9日在重庆市南川人民医院与奉节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交接,并将相关材料移交重庆市奉节县司法局。9月11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监狱公告。 2017年10月31日,我狱收到奉节县司法局(2017)奉司社矫死通字第XX号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罪犯张某某因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加急性肝衰竭等疾病救治无效于2017年10月4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