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斌因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4月1日,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哥哥的委托,指派陈斌律师担任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2017年4月11日,陈斌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过程中,通过电话免提的方式帮助李某与其哥哥进行通话。会见结束时,未经看守所同意将李某所写的信件带出会见室。2017年4月13日,陈斌律师在去永康市检察院递交辩护词时将该信件遗落在检察院大厅。

【处理情况】

2018年2月5日,金华市司法局根据永康市司法局的报告,对陈斌律师涉嫌违规会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陈斌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的案卷材料、永康市司法局的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永康市检察院和永康市公安局对李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2018年4月11日,金华市司法局作出对陈斌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附:金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司律罚决字﹝2018﹞第1号 被处罚人:陈斌,1983年出生,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0910521198。 2018年2月5日,本机关对陈斌律师涉嫌违规会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7年4月1日,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哥哥的委托,指派陈斌律师担任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2017年4月11日,陈斌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某过程中,通过电话免提的方式帮助李某与其哥哥进行通话。会见结束时,未经看守所同意将李某所写的信件带出会见室。2017年4月13日,陈斌律师在去永康市检察院递交辩护词时将该信件遗落在检察院大厅。 以上事实认定,有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的案卷材料、永康市司法局的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永康市检察院和永康市公安局对李某的讯问笔录、2017年4月11日陈斌律师会见李某的视频、2017年4月13日陈斌律师遗落信件时的永康市检察院大厅视频、市司法局对陈斌律师的调查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陈斌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用手机免提方式帮助在押犯罪嫌疑人与其哥哥通话,私自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所写的信件带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而且陈斌在会见过程中有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鉴于陈斌律师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属于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陈斌律师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对本案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现依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陈斌律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陈斌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司法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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