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郑某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6日17时许,郑某某(2001年2月出生)在平南县城区某超市扒窃被害人刘某某(2000年出生)价值1425元的手机一台。2017年2月27日,郑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7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苏静接受平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到法院阅卷并会见被告人郑某某了解案情,了解到郑某某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从小就跟随奶奶一起生活,缺乏长期有效的家庭监管,在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先后辗转4间学校求学,并且曾经休学一个学期,没有好好接受学校系统教育。期间,其父母及教育行政部门均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引导、教育、纠正其不良行为;郑某某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学业,过早地走上社会,法律意识差,无法控制一时贪念,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会见过程中,郑某某多次向苏律师表示悔改之意,希望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开庭审理前,苏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对本案进行认真研判,形成了完整的辩护意见:一、本案被告人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如实供述罪行,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三、被告人所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不大; 四、被告人之所以会偶然犯罪,与其自身主观因素密不可分,但是家庭、社会的监管、教育缺失也是不容忽视。为了教育挽救未成年人,苏律师向法庭提出最后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存在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的宣告刑确定为管制三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3月2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28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郑某某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引人深思。被告人郑某某在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辗转几间学校,根本无法正常地持续学习,其父母及教育行政部门均未及时采取有效引导、教育措施予以纠正其不良行为,导致其过早走上社会,法律意识差,加上本身一时贪念,走上犯罪的道路。 学会正确对待物质和财富。要获取一定的物质财富,就需要用自己的勤劳、智慧,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合法的手段,要有尊严、有体面地生活。不择手段、不知荣辱的追求财富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会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更会伤害自己及自己的亲人。希望郑某某能够从本案中吸取深刻教训,好好做人,改过自新,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努力工作,做一个勤劳致富、合法赚钱的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个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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