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受害人罗某某维护名誉权、健康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4日11时30分,钟山县某学校学生廖某某和蒋某某二人将罗某某强行拉进钟山县某学校女生宿舍内进行殴打,致使罗某某嘴角出血,并脱下其衣服,要求其摆造型用手机拍照。当天下午,廖某某将罗某某裸照上传到网络,同时还在学校到处宣扬,让学校的学生加她的QQ,浏览罗某某裸照。当晚十时左右,廖某某才将上传的照片删除。造成原告裸照已经被多人浏览、下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事后,廖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认识到错误并向罗某某赔礼道歉且赔偿罗某某的损害,获得了罗某某的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另一侵权人蒋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014年6月26日,罗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罗大某来到贺州市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贺州市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罗大某提交的各项材料,认为其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同意给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贺州市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李巧丽律师担任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负责罗某某的维权事宜。 李巧丽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罗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联系。罗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以及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诉讼前的证据材料收集工作,收集到侵权人的户籍资料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资料(蒋某某的户籍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及其父母的居住信息资料一份)、网上的视频、罗某某报案询问笔录复印件、廖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证人陆东某询问笔录复印件、证人廖某芳询问笔录复印件、证人屈某超询问笔录复印件;钟山某学校学生违纪上报表、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罗某某2014年书费、住宿费发票原件一份;罗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一份等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审查了全部材料,并向钟山县某学校了解侵权学生在校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向罗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分析了案件的可诉性。承办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罗某某提出如下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罗某某被蒋某某、廖某某殴打,并至嘴角出血;蒋某某还强行将原告的衣服脱掉,并用手机拍照后上传到网络。同时还在学校及教室到处宣扬,让学校的学生到网上看她们所拍的罗某某的裸照。蒋某某的行为除给罗某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外,还对罗某某的精神造成巨大的痛苦,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罗某某的学业和前途,为罗某某造成了巨大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1.赔偿罗某某医药费200元、学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4472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合计65372元;2.恢复罗某某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道歉方式为:对罗某某书面道歉;在学校公开张贴道歉信;要求蒋某某在其QQ空间写个道歉信及写一个裸照说明);3.本案诉讼费用由蒋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2014年10月16日,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罗某某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91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2117元;二、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携带蒋某某登门向罗某某赔礼道歉。

【案件点评】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涉及到的罪名是侮辱罪,只是侵害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侦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民事责任;维权的难点是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实现。 承办律师积极到各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情发生过程,并向罗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说明诉讼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开庭时据理力争维护受援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给家长敲响警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