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日上午8时,老年人毛某行走到浙江省庆元县石龙街老二中门口路段时,与范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其倒地受伤。该事故经庆元县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无责任。事发后,毛某先被送至医院治疗,由范某支付相关费用,后在范某陪同下到某骨伤诊所医治,后续换药诊治因范某无法陪同,皆由毛某家属陪同前往。原本范某承诺会承担全部医药费及相关人员误工费、食宿交通费等,但后来却拒绝支付在某骨伤诊所就诊的部分费用。 2018年12月17日,毛某到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毛某已满70周岁,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遂免除其经济困难审查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吴爱群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联系受援人及其亲属,了解具体案情,并收集整理了该案证据材料。掌握到的证据材料为: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来证实毛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负责任的事实,二是收集此次事故的费用票据及疾病证明书,用来证实本次事故造成所花医疗费的事实。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毛某并没有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以及家属陪同误工费的凭证,很难证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交通及误工费损失,形成举证不能。承办人认为该案存在一定风险,为帮助毛某争取最大利益,建议毛某选择诉前调解。 2019年1月8日,承办人征得毛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后,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范某。1月18日,在承办人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范某赔偿原告毛某各项损失3000元并当庭兑付;二、毛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今后亦不再向被告范某主张其他权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承办该类案件时,收集相关证据、固定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受援人在证据上处于被动,相关证据不能提供也无法后期补充。通过承办人庭前的充分准备,尽力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受援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