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安徽省,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海淀区司法局于2017年12月27日收到王某某的缓刑执行法律文书,于2017年12月28日完成对王某某的首次接收。某司法所于2017年12月29日完成对王某某的接收宣告,负责王某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王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基本上能够按照司法所的要求进行社区矫正,但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存在较大隐蔽性,侥幸心理严重。经过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问题,但思想意识容易反复,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提醒其矫正注意事项。 2018年6月8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检查本所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近日活动区域异常,且王某某佩戴的电子监管腕表在2018年6月7日有一次破拆报警,司法所及时给王某某打电话核实情况,第一时间开展追查。获知其未经批准已返回安徽老家,并破坏电子监管腕表。司法所责令其即刻返京报到,王某某以老家事情未处理完、买不到车票为由,直至6月10日才返京。针对王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司法局经过调查取证,并与司法所研究认为: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处罚,并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出给予王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 海淀区司法局于2015年建立了公检法司联络室,借助公检法司联络平台,海淀区司法局与海淀区公安分局法制处、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沟通协调,探索开展海淀区首例给予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治安处罚工作。三个部门就法律依据、证据材料、报批流程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多轮会商研判。为固定证据,区公安分局发函至北京铁路公安分局,调取了王某某往返安徽的车票信息;司法所制作了工作记录、王某某谈话笔录等。公安、司法协同作战,历经一个多月,法律依据论证充分、各项证据材料完备、建议和报批程序理清。 2018年7月19日,经海淀区司法局建议,由海淀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百元的处罚,拘留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王某某于7月19日当日被押送海淀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小结】

王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情节较重、性质恶劣。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处罚,其违规行为才与所受处罚相当,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这是海淀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次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治安处罚案件,对丰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手段,加大对违反矫正监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和重点人的管理、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管教结合”工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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