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20时37分许,丁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自北向南行驶通过事故路段,与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相向而行,丁某驾驶的车辆使用远光灯照明,因其在村道内驾驶车辆与对向车辆交汇时使用远光灯使陈某某产生视觉盲区,致使陈某某碰撞路面内的电线杆,造成陈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远光灯、撞击位置、电线杆位置、村路管理单位等基本事实,但因现场无道路监控,对事故责任未予以认定,仅出具事故证明。经查明,该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本案存在较多的争议。死者丈夫张某某和子女等三人异常气愤,指责丁某逃逸和见死不救,涉嫌刑事犯罪。驾驶员丁某则认为双方没有碰撞,自己无需承认任何赔偿责任,终结调解。 2021年5月19日,死者丈夫张某某和子女等三人向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死者家属确实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决定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浙江泉道律师事务所汤蓓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查看了全案证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涉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未发生任何碰撞,机动车驾驶员途径事发路段时认为双方未碰撞,以此认为自身无过错而驶离现场,涉案路段系村道,事发时路段有增扩,增扩时电线杆未移动位置。另了解到,死者的丈夫张某某和子女三人与涉案电线杆主管单位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天台县供电公司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获得赔偿款236000 元,自愿放弃对事故路段的建设、养护、管理等部门主张有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权利。 本案既未明确陈某某死亡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未明确事故责任。死者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要赔偿、事故责任比例(过错程度如何判定)、赔偿主体、是否涉嫌逃逸等都存在诸多争议。 本起事故在日常理解中多倾向于电动车撞击电线杆时未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这方明知有事故发生而不救治是道德层面上的事。但是,承办律师认定基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确认过错行为才是明确民事责任的基础。交警部门查清机动车驾驶事发路段时使用远光灯是基本事实,事发路段是村道路路口,路段中间有黄色中心虚线,《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灯光使用没有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虽有远光灯使用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但因本案事发路段有中心线而无法适用。本案围绕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问题,承办律师和审判人员展开了“拉锯战”,法庭认为本案无法明确因果关系,且基于现有日常审判使用的法律法规未找到远光灯相关的处罚依据,案件原告处于不利地位。 承办律师意识到只有明确损害因果关系、事故责任比例才能认定赔偿数额。经多次现场踏勘和走访,承办律师获取了事发现场周边居民的一个环境监控视频,通过反复认真观看,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认定部分划重点逐字逐句反复研读,发现本案涉案路段虽有中心线,但也是交叉路口,在碰撞到电线杆之前五秒已实际处于轿车远光灯的射程范围内,死者陈某某对事发路段非常熟悉,碰撞电线杆前有轻微转头动作,之后明显改变行车轨迹才撞上电线杆导致死亡。 本案首先要明确事发路段使用远光灯是违法行为,其次结合碰撞电线杆前改变路线的异常行为及远光灯危害相关论文确定因果关系,基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及有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最终确定过错责任,明确赔偿数额。承办律师经检索、筛选后终于找到了远光灯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法规,跳出事故路段中间线的法律依据问题。因事发路段涉及到交叉路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另因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远光灯,依据《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4月27日由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9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夜间会车或者在路灯照明良好路段行驶应当使用近光灯……。其次,在明确涉案机动车途径事发路段时使用远光灯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之后,碰撞并非事故定责的必然条件,承办律师反复观看视频并标注,将死者驾驶的电动车原先行车轨迹及在远光灯射程之后的行车轨迹进行对比,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备查。为增强论理,减少审判难度,承办律师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同类型案例作为参考。 本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经过审议,天台县人民法院最终明确了被告丁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等三人损失 404802.35 元。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赔偿费用已实际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的胜诉,一方面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今后未发生碰撞未定责的远光灯事故同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办案思路。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承办律师非常有责任心,也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在受援人一方存在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下,积极调查取证还原事实,反复查找法律依据,提出了对受援人有有利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结果认定丁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支持了受援人要求赔偿的请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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