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融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滥伐林木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申请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当地村民张某、韦某等人砍伐了自己种植在融安县长安镇某村某屯“糖梨槽”(地名)责任山场内的杉树,断料后堆放在现场并将大部分原木出售,共获利13万元。经技术鉴定,被告人李某砍伐山场杉树的蓄积量为222.231立方米,出材量为162.4512立方米。2016年6月27日,经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到案。 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经人介绍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6年12月15日,中心主任接待李某后,了解到被告人李某已离异,与女儿一起生活,现女儿患癌症晚期,有一个需被告人照顾的1岁多的外孙,出事之前依靠种田维持生活,因女儿患癌症晚期,所卖树的13万元已全花去治疗女儿的病,且还到处向亲戚借了很多外债,家庭十分困难。便于同日批准李某的申请同意为其提供援助,根据法律援助“点援”制,李某选择法律援助律师丁利洪代理为其辩护。 丁律师接受指派后,向李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了解到李某滥伐杉木是因不懂法,见本村其他村民砍伐木头时也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认为可以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且自己女儿患癌症晚期需要花很多钱医治,想到自己种植的杉木刚好也可以砍伐,因此,在未办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砍伐卖钱救治女儿,导致触犯法律。在森林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后,李某十分后悔,希望律师帮助让法院轻判。 承办律师开庭前为李某量刑轻判做足准备,提交李某女儿患癌症的相关治疗材料和医疗发票,让村委会出具证明李某需照顾1岁多的外孙和李某犯此案前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开庭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系自首,根据融安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接到该局电话传唤后按时主动到该局接受民警讯问,主动交待了未办理砍伐证砍伐树木的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到案后供述犯罪事实有主动性,符合自首的构成要求,应当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一位勤奋劳动,老实的农民,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是初犯,在律师约见被告人时,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表示此次犯罪是迫不得已,女儿治病花去了十几万元,亲戚朋友借的钱不够治疗费,只能砍伐辛苦种植20多年的树木卖,来换钱治病,其主观恶性不大,愿意认罪悔罪。辩护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受教育程度低,且居住的地方比较偏僻,村里多数人砍树都不懂得需要办理砍伐证,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完全是因其不懂法而犯法,且被告人砍伐林木的钱是为了给患子宫恶性肿瘤晚期的女儿治病,被告人砍伐林木为女儿治病是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道德,从被告人的动机看,其触犯刑法是情有可原的,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女儿患癌症晚期,现女儿病重,医院下病危通知书,需要被告人的照顾,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能够适用缓刑,使她能回去照顾其随时有可能失去生命的女儿和1岁多的外孙。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刑罚实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女儿患病除医疗报销外花去了十几万元,砍伐林木的钱还不够治疗费,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治病,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十分困难,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罚金时考虑到此情节,予以轻判罚金。 最终法官采纳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某收到判决书后,对此结果十分满意,认为自己砍伐数量巨大,会关入监狱服刑,现在能判处缓刑,能在家照顾和陪伴患癌症晚期的女儿,十分感激法律援助和承办律师的帮助。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李某居住的地方离县城较远很偏僻,比较落后,村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不强,误认为砍伐自己种植的林木没有违法。李某自身文化程度也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本案的发生。通过本案提醒群众应多了解法律知识, 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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