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程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时年16周岁)、程某一(时年14周岁)、程某二(时年16周岁)涉嫌抢劫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该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贺市检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程某某(时年14周岁)伙同钟某某、程某一、程某二为不法获取他人钱财,于2013年3月1日至5日多次聚集秘密策划,决意采用杀害在富罗镇三合村三合街开杂货店的程某三(男,72岁)的手段劫取其店内财物。2013年3月5日晚上,钟某某等人决定当晚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程某某因为害怕借故没有到场。次日凌晨2时许,钟某某伙同程某一、程某二前往案发现场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2013年3月6日早上,程某一将三人抢劫杀害了程某三一事告知了被告人程某某。2014年3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与程某一到梧州送身份证给钟某某时,程某某问钟某某要了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因案发时及审判时程某某均未年满18周岁(案发时年仅14周岁,审判时年仅15周岁),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决定对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于2014年7月23日指派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承办本案,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即日指派吴海波律师承办本案,吴海波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了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程某某、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了解到被告人程某某系准孤儿,其9岁时父亲去世,母亲精神有障碍,无法对其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法律文化知识比较淡薄,对其挽救需以加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全案证据来分析考量,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参与了抢劫的共同犯罪,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并与被告人程某某统一了辩护思路。辩护律师先后于2014年8月12日下午、2014年10月15日下午两次依法出庭履行了辩护职责。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上看,被告人没有参与抢劫的主观故意,每次同案人提议、商量去抢劫时,被告人均误以为是开玩笑,内心上觉得不可能真去抢劫,更没有要准备直接去参与实施抢劫行为的意思,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也是后来听别人说起才知道同案人去实施抢劫的事实;(二)从客观上看,被告人没有直接参与本案的抢劫行为,事后也没有参与分赃行为。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 办案机关采信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31日决定对被告人程某某撤回起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裁定准许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十分复杂,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分歧,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较多,辩护律师能够详尽的研究全部案卷材料,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以及案件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并在辩护词中着重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论述,充分阐明了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见辩护律师办案思路清晰细致,分析证据材料认真全面,方式方法得当,所拟辩护词在罪与非罪上论述全面,逻辑严密,适用法律准确,关于被告人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已全部被司法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承办过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结果受援人及其家属均十分满意,深深的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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