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0日,朱某的儿子靳某某途经宁夏吴忠市某乡某村市场北侧路边时,被倾倒的树木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和其次子靳某分别为智力残疾二级和三级,靳某某的突然离世,让本就生活困难,受其供养的家人顿时失去了生活来源。事故发生后,朱某和靳某在近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快速为两位申请人办理了案件受理手续,并指派律师积极办理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向某乡派出所调取《出警登记表》,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情况,起草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树木的所有者——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对树木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者——某区林业局,共同向二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1467.45元(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承办律师在认真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报案人为韩某,韩某是目击证人,其证言证实受伤的男子是被树砸伤的,年龄大约在40岁左右,躺在路中间,路为南北走向,路西侧是一条灌溉渠,根据被告林业局提供的林业产权证书中确定的树木辖区和范围,事发地点就是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树木;且受援人提供的受害人靳某某出生于1975年,年龄40岁,符合证人描述的受害人情况;医院病例也能够印证受害人就是从事发地点送来的伤者,法医鉴定受害人是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所有树木砸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事发时,出事地点的风力仅为四到五级,不可能将一颗粗壮的树木刮倒,被告也认可事发时不存在大面积树木被风刮倒以及受灾等情形,不存在不可抗力。 庭审中,援助律师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过合议最终部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认定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所有树木砸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某村村民委员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遂判令其支付朱某、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980.44元。
【案件点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树木属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受援人都是残疾人,且有智力障碍,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匮乏,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残疾人作为特殊人群,更加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本案因取证困难,被告难以确定,诉讼前,援助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走访当事群众,收集详实的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多角度发表辩护意见,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为贫弱者撑起一片正义蓝天的宗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