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张某曾多次前往张某某家中,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海洛因。经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本案的证据主要有: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本案在第一次庭审时,张某某当庭推翻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全部供述,辩称自己没有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此种情况,法庭宣布庭审中止,通知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某指派辩护律师。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谢亚军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谢律师通过会见张某某了解到,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时现场仅一名侦查员,违反《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讯问程序;同时在阅卷过程中谢律师发现,执法记录仪明确记载对张某某的讯问时间仅有7分钟,讯问笔录却有4页之多,讯问顺序与笔录中记载过程不符;且侦查人员签名有明显涂改痕迹。随后谢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申请法院调取讯问张某某当日戒毒所的出入记录。 针对非法证据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进行了二次庭审,检察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谢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通过庭前会议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出,侦查人员仅用了7分钟的时间就完成了本次讯问,而笔录却有4页之多,讯问过程中除了需要记录,还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显然在7分钟时间内,是根本无法完成整个讯问过程。 二、侦查人员讯问顺序与整个笔录记载顺序严重不一致,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经过非常简单,但笔录中的犯罪经过却非常详尽,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不一致。被告人张某某在陈述过程中,前期并未看见和听见侦查人员敲击键盘对所有问题进行记录,只在问到最后几个问题时,才听到了敲击键盘的声音,因此,前几个问题的供述记录如何形成? 三、通过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讯问当日出入戒毒所的记录可以看出,无证据证实在讯问当天是由4名侦查人员到戒毒所对被告人张某某及证人张某进行了讯问,侦查人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四、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是本案的主办侦查员并未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2名侦查员也不能合理解释签名涂改和笔录中记录顺序存在疑点的问题。因此,在只有1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情况下,对张某某采取骗供、诱供等方式取得的有罪供述应当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证人张某的当庭发问,能够证实张某的证言前后存在矛盾,且违背常理。张某称平时与张某某没有什么私交,只是普通的邻居。张某每次吸食的毒品都是由张某某提供的,且未向张某收钱,张某某的毒品也是从别处购买来的。若果真如此,那么张某某为何要三番五次地请一个关系一般的人吸食毒品呢?张某的证言,明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历经3次开庭,辩护人积极调取相关证据,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事实的检验 。在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存有疑问时,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否则就是非法。本案中,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及会见被告人,从讯问笔录入手,找出案件瑕疵,不仅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警示,促使其转变执法观念,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合法,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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