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摘要):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了一份《XX物流园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位于XX市XX路北侧XX物流园Z22-1-8号的8间商铺,租赁期限一年,即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年租金为97848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了70000元的租金,至今还有27848元的租赁费未交纳。2019年6月,由于经营困难,被申请人与公司领导协商商铺装修不动,房屋内的东西不动,由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的商铺租赁出去,所租的费用将被申请人所欠的房租、物业费、暖气费扣除后,多余的租赁费返还给被申请人。2019年10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搬走了房屋内的全部东西,且未向申请人交回钥匙,申请人知道后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房手续,交回钥匙。但被申请人至今也未办理退房手续,交回钥匙。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将商铺租赁给其他人,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商铺租赁费27848元,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商铺租赁费55175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1、被答辩人陈述双方租赁关系及租期、租金交清均属实。2、双方以口头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不续租该商铺,该公司早已实际将房屋租给别人。现对方否认合同没有解除并要我方支付租金55175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27848元已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称:2018年8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XX物流园商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将自己位于XX市XX路北侧XX物流园Z2-2-1-8号的8间商铺租赁给被申请人,租赁期限一年,即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年租金97848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纳了107848元的租金和押金。由于经营困难,2019年6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领导协商商铺装修不动,房内的东西不动,由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租赁的商铺租赁出去,所租用费抵扣申请人的房租/物业费/暖气费后,多余的租赁费返还给被申请人。2019年8月1日双方合同到期后,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将8间商铺租赁给被申请人,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解除。现申请人已将Z2-2-1-8号租赁给他人,他人正常营业,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也按约定未将房屋内的装修拆除,更没有将房屋内的东西拉走,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19年10月份才发现房屋内东西没有,这跟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义务在合同解除后帮申请人保管财产,况且申请人在发现房屋内东西丢失后应向公安部门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而不是将丢失财产的责任推到被申请人身上,从被申请人身上要求赔偿损失。另,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的押金,现双方解除合同,申请人应该返还被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起反请求申请,恳请贵委员会保护被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请求:1、依法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10000元的租赁押金;2、反请求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口头答辩称:不同意返还定金,根据双方约定不交清尾款不退还定金,被申请人没有交清租金,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租赁费?2、申请人是否应退还租赁押金?

【裁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支付申请人XX物流运业有限公司商铺租金44156元。 二、驳回申请人XXX物流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XX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返还被申请人XX押金10000元。 本案仲裁费用4394元,由申请人XX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承担2066元,由被申请人XXX承担2328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575元,由申请人XX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被申请人XXX给付申请人XX物流运业有限公司进行核减后合计人民币35909元。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裁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的《格尔木昆仑物流园商铺租赁协议》合法有效。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租金27848元未付双方已确认,被申请人应予以支付。双方的实际租赁期限到2019年10月1日止,已有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应支付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16308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10000元为押金,应以协议约定为准。申请人认为10000元为定金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不存在协议约定的押金不予返还的情形,押金应予以退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可向相关机构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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