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在穗荔检未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5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某商店买烟,因香烟价格问题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曾某某离开商店,被害人姚某某冲上前打了被告人曾某某一巴掌,双方随即纠缠扭打在一起,在两方扭打过程中,被害人姚某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2016年12月6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5日,被害人姚某某家属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12日,姚某某家属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父母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姚某某家属46万元。2017年6月30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17年7月6日提起上诉。 2017年8月4日,曾某某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因曾某某是未成年人(1999年2月20日出生,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当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杨高峰律师担任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杨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7年8月8日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并于2017年8月15日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父母见面了解案情。在与曾某某见面时,曾某某讲述自己是未成年人,被害人是成年人,身强力壮,自己只是与被害人拉扯了几下,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打斗。根据对案情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杨律师确定了作无罪辩护的方向和策略。 201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曾某某仍坚称自己无罪,认为拉扯行为不构成犯罪,受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辩护律师则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为曾某某进行无罪辩护: (一)单纯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来看,死亡原因不清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被害人系打斗、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但该鉴定书缺乏对酒精和毒品的检测,对于心脏病、情绪激动、拉扯三个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关联度没有鉴定说明。被害人反应反常(从士多店冲出打被告人耳光),是否受害人凭借自己身强体壮来欺负尚未成年的被告人?激动情绪是来源于其自身还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拉扯造成? 因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不能证明被害人系因曾某某的打斗致其死亡。 (二)被告人曾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认定过失应当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判定,不应该苛求于本案还在读书的未成年人。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素不相识,也无仇无怨,根本不知道受害人有心脏病,更不可能在拉扯过程中预见其死亡后果。 (三)无证据证明发生打斗。双方冲突发生在士多店里,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退出士多店后,被害人姚某某仍不放过从士多店追出,辱骂和攻击曾某某(抓住其头发,打其耳光,抓住围巾),继而双方发生拉扯,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短,曾某某从始至终未主动攻击被害人姚某某,被害人身体无任何痕迹可以证明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主动攻击致其倒地的客观行为。从被害人尸检报告和结合被告人伤情来看,也看不出打斗行为,只是普通拉扯。 (四)拉扯具有防卫意图,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系在读中专学生,身高166厘米;受害人是成年人,身高168厘米。在被害人的无理纠缠下,其作为在读学生,仅是采取了最低限度的摆脱方式,既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和过失,其摆脱纠缠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意图,其激烈程度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不构成犯罪。 开庭当日,辩护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辩护词。 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粤01刑终1342号裁定: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被告人曾某某父母于2017年11月15日向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仍选择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杨高峰律师继续承办本案。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同意其对辩护律师的选择,指派了杨高峰律师担任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杨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3月6日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查阅案卷,发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8年3月2日出具的《关于姚某某死亡案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在姚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表述中,打斗、情绪激动是外因,心脏病是内因,急性心力衰竭是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而导致的结果。2018年3月10日,杨律师与被告人曾某某及其父母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2018年3月2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曾某某仍坚持原二审陈述的无罪观点。杨律师在继续沿用二审辩护观点的同时,指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姚某某死亡案的情况说明》是单方证明,没有心脏病医学专家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采信规定。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7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曾某某撤回起诉。2018年5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03刑初1284号裁定:准许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8年7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穗荔检未刑不诉﹝2018﹞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曾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在二审阶段才介入本案,经过详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和与被告人及其父母交谈后,较为全面了解整个案情。通过综合全案证据,敏锐地发现了本案关键证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俗称“尸检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关联度缺失),从而找到了为曾某某作无罪辩护的突破口,并针对这些疑点紧密结合过失的判定、防卫意图和必要限度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进行辩护,有理有据。二审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接下来的重审(一审)开庭过程中,继续进行无罪辩护,并对检察院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取得了检察院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主动撤回起诉并得到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最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