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吴某工伤认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从2008年起一直在某锰业公司从事车间推料工作。2012年,因公司业务不景气,吴某离厂。2014年12月11日,重庆市城口县民政局组织对全县建卡贫困户进行健康体检,吴某作为体检对象,被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随后,吴某向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工伤认定申请需某锰业公司出具介绍信后方能受理。吴某找到某锰业公司,但公司不仅不出具介绍信,还收走了吴某的诊断证明书,导致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吴某多方奔走,直到2017年该公司才出具介绍信。2017年4月11日,吴某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同年7月24日,吴某向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7年8月20日,吴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但诉讼过程中,吴某发现由于自身诉讼能力低,无法更好地维权。2017年9月19日,吴某向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其援助申请,并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冉桂英承办此案。 冉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并到法院阅卷,详细了解案情。冉律师结合掌握的资料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 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追加某锰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方提交了2014年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17年某锰业公司开具的《介绍信》和2017年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庭审中,冉律师据理力争:2014年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因该诊断结论是矽肺而非职业性矽肺,且该结论的作出不是依法定程序申请,同时该诊断结论也未送达用人单位(即本案第三方某锰业公司)。依据相关法律,只有职业性矽肺才能认定工伤;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期。因为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收到诊断证明的时间,因而无法得出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规定时限的结论;2017年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依法定程序作出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定原告患职业性矽肺。原告在法定一年期内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依法应当作出工伤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最终冉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2017年12月14日,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口人社伤险不受字〔2017〕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被告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据回访受援人,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了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吴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维权无门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中,援助律师积极分析证据,做了充足的庭前准备,对被告的观点一一进行反驳。最终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对案件的承办结果非常满意,并真诚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所给予的无私帮助,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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