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某系智力残疾人。2018年3月27日上午,高某某独自一人前往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东梁林地内祭祀烧纸,不慎导致附近林地大面积失火。经元宝山区林业局工程师对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东梁过火林地面积、地类进行分权属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现场总面积为454.97亩,其中林业用地432.9亩,非林业用地22.07亩。经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过火林地进行价值损失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为四道井子村集体所有的锦鸡林地249.22亩,需清理费6854元。2018年3月27日,高某某被警方抓获,因涉嫌失火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批准逮捕,但因高某某是智力四级残疾人,于2018年3月28日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此案由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高某某是智力四级残疾人,所以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通知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臧雪娟、季井红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相关单位查阅、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又到被告人高某某家中会见了高某某,认真听取了高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案情关键点进行了提问,解答了高某某的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高某某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是智力四级残疾人,且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案发时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高某某发现着火后,主动救火,并给其父亲打电话告知着火情况,其父亲在电话里让高某某拨打火警电话,高某某向119报警电话求助后仍继续救火。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诚恳。被告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在2018年5月8日的庭审中,承办律师就该案的关键问题对高某某进行了提问,并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通过法庭调查使案情更加清晰,承办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希望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高某某的自身特点,合法合理作出判决。 2018年5月28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高某某的行为确因其自身过失,引发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高某某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非常愧疚,愿意接受惩罚,对判决结果满意,没有上诉。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受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等特殊情况出发,结合受援人有救火、悔罪、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使受援人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也通过承办律师参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全部过程,使受援人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