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50%产权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八年三月的一天,张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了解有关遗嘱公证的问题,经过询问得知,他的妻子已经去世,他们夫妇一共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张乙某),张乙某在张某的妻子之后去世,张乙某生前遗留有一个子女张丙某(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的妻子去世后,其所遗留的房产,孙子张丙某以及其儿媳妇均可以作为转继承人继承。但是张某述说,他的孙子和儿媳妇对他不管不问,生活全靠两个女儿在轮流照顾,为了公平起见,老人家决定以后把其拥有的房产份额留给两个女儿继承所有。但现在张某的妻子已经去世(一半产权已经发生了继承),故想通过办理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在百年去世之后留给其两个女儿继承,防止对其孙子、儿媳妇分割其名下房产。在讲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了解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公证员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A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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