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殷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殷某(化名),男,1985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2014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殷某患有精神障碍等疾病,云南省晋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决定对殷某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1月20日,殷某到晋宁区司法局报到后,由昆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殷某的家庭不富裕,加上殷某患病,需要经常住院治疗、长期服用药物维持病情,产生大量费用。而殷某的父亲靠打零工为生,殷某无固定工作,家庭比较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情况,对其开展临时救助帮扶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殷某后,鉴于他患病严重,工作人员通过其父亲详细了解殷某病情。殷某病情不稳定,时好时坏,一旦发病需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殷某表示关心,经常与殷某谈话、了解病情,通过一次次谈话使其感受到工作人员的关怀,并适时教育其要积极治疗,控制病情。经过长期不懈的工作,殷某态度逐渐好转,慢慢对工作人员产生了信任。 (二)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2015年10月,殷某到司法所反映,因长期住院,经济困难,生活费紧张,自己又无法长期工作,压力比较大。昆阳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到殷某家进行走访慰问,向其家人详细了解其病情并查看了殷某住院相关材料。考虑到殷某长期生病需要药物治疗,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昆阳司法所积极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汇报,争取临时救助政策。经多方努力和协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支持下,昆阳司法所对部分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殷某也获得了临时救助金。 殷某非常感谢司法所的帮助,临时救助金不仅解了其生活的燃眉之急,更温暖了殷某的心,使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殷某表示下一步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配合治疗,乐观生活,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殷某特殊情况,昆阳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针对殷某家庭的困难性因素和病情的特殊性不能按时提交每季度病情证明的矫正方案,加强家庭走访,本着以教育、保护个人隐私、感化、挽救为目的方针对其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使殷某在社区服刑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殷某本人实际情况,组织殷某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 司法所通过谈话了解到殷某曾在大学就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经常鼓励其继续学习法律法规,待病情恢复后能积极发挥特长、学有所用。同时在集中教育时组织殷某参加辖区内一些法律宣传活动,鼓励他学法用法,增强其信心,防止其在社会闲散,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五)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殷某家中有年迈的爷爷、其父亲无固定工作,殷某又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考虑其实际困难,矫正小组积极联系殷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共同努力,积极联系民政等部门,为殷某及其父亲落实了低保。 (六)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2017年6月,殷某疾病复发,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医院探望。殷某对其在住院期间工作人员前去看望感到非常感动,多次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好好接受治疗。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引导殷某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教育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殷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配合司法所工作,并对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谈心。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鼓励和殷某自己的努力,现殷某找到了一份工作,有了一定收入。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殷某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积极地生活。同时增强殷某的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殷某入矫时年纪轻,患有疾病,做事易冲动,自控能力差,心理敏感。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经常性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关怀,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通过积极争取临时救助政策,帮助殷某及其家庭解决困难,让殷某切实感受到了工作人员对其真诚的关怀,有助于稳定其病情,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使之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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