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保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保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7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保某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8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保某某犯罪原因分析:保某某个人性格特点是为人耿直、脾气爆躁、江湖习性重、面子思想严重、爱出手,这一特点是他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是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不高,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素养及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犯罪的直接原因是遇事冲动,不思后果,不忍小争执、惹来大麻烦,犯下了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保某某家人均为农民,有一个姐姐已经出嫁,父亲常年生病,两个孩子在上小学。保某某与妻子农闲时在镇内打零工。总体来看,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简单,都没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保某某犯罪成因和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在教育管理保某某的过程中,发现保某某在思想认识方面面临的问题有很多。一是有法不责众的思想。认为只要人多而犯的错误或罪行就不会被法律追究,只有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法犯罪时,才会被法律追究,这显然是错误的。二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及危害程度没有清醒准确的认识。这样不利于行为的矫正。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人员认识不足。社区矫正是帮助教育正在服刑的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具有强制性。如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要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工作人员是刑法执行人员,肩负着管理、教育、帮扶社区服刑人员的职责。 每月按时督促保某某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进一步增强保某某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矫正小组开展教育情况。 入矫教育阶段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一是进行社区矫正宣告,让保某某清楚所犯罪行,明确罪犯身份以及矫正期限。二是告知权利义务,让保某某知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三是对保某某的资料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录入。四是进行首次教育学习,让保某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五是走访村组干部及家属,最大可能地充分了解保某某的方方面面情况,确定矫正方案,完成矫正方案书制作。六是督促保某某按严管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8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服务8小时以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司法所通过对保某某的情况报告、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服务、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的措施,实现了个体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个人效果方面体现:保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使保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立即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无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社会效果方面体现:提高了社会对这一类特殊人群的管理、掌控、防范,减少了再犯罪,为社会平安和谐稳定作出了努力。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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