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腾房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强制腾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最大程度保证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2016年2月,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部分房屋租赁给乙公司用于储存鞋面革、里布革等物品,租赁期为2年。但从2017年11月开始,乙公司一直拖欠租金。为此,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永嘉县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腾空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用等。甲公司胜诉后,乙公司仍未履行义务。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此次强制腾房所要搬离的财产是鞋面革、里布革等物品,在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损毁、丢失,执行难度较大,而且被执行人乙公司对强制腾房存有抗拒心理,极易发生阻挠执行等情况。为防止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提高执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顺利进行,永嘉县人民法院决定申请浙南公证处参与此次强制腾房行动。 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公告、房屋登记薄查阅摘抄表、营业执照等。在人民法院强制腾房的同时,公证员全程参与并记录现场人员的信息,观察现场情况并记录特殊现状(如房门是否上锁,房门开启后进入房屋内部时的门窗状态),使用记录仪、照相机等相关设备对现场腾房状况及相应物品现状进行固定,现场制作物品清单,对相关人员现场清点并搬出的物品的名称、数量、状态等进行记录,由在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之后,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任务繁重,且执行工作往往面临着较大的争议。公证机构参与到法院强制腾退被执行人房屋,有助于保证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减少争议、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大提升法院执行效率,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增添了一份有力的砝码,保证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顺利完成,突显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的必要性。同时,这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另一种监督方式”,以公证的公信力和法定的证明力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背书,在当事人质疑时,可以避免法院陷入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南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永嘉县人民法院 住所:永嘉县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王某某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 申请人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来到我处称,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乙公司拒不履行房屋腾空义务,永嘉县人民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空。为此,特向我处申请对该房屋内物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潘某某及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来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XXXX,刘某某、叶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对该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拍摄,并现场制作了《腾空物品清单》一份共一页、拍摄照片四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腾空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四张为现场拍摄。 附:1.《腾空物品清单》。 2.照片四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浙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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