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胡某,男,1970年12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穴市。因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2020年7月10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考验期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1.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 胡某被判刑后能按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相关规定,但是思想压力很大,沉默寡言,主要表现在:犯罪前性格开朗,人际关系良好,亲戚、同事、朋友都非常关心他;犯罪后情绪低落,不与亲戚朋友联系,不出去工作,非不得已不出门。工作人员通过与胡某的个别谈话了解到:胡某由一名领导干部变为罪犯,社会地位起落大,反差明显,一时间难以适应,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 2.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胡某谈话后,了解到胡某思想负担过重,对社区矫正工作存有疑虑,工作人员将胡某列为重点心理辅导对象,多次与其谈话,用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和内心真实的想法。平等的对话消除了胡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防御、戒备心理。社区矫正工作者真诚的工作态度在引导胡某正确面对矫正,顺利开展初期社区矫正起到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其重塑自信,发挥自身优势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融入社会。 3.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 胡某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法律知识教育,通过胡某多次向工作人员询问有关社区矫正规定,并多次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胡某对生活有了清楚的规划时,工作人员进一步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4.联系社会力量开展就业帮扶 针对胡某有一技之长且表达沟通能力好,司法所支持其再就业,并对他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联系和帮助,胡某在武穴市公汽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职,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工作得到了领导的一致好评,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得到了别人的肯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依据第四十一条关于“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就业帮扶。 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真接受思想教育,建立信心,抬头向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