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男,196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滦州市。2021年7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2021年8月2日,杜某某到执行地滦州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杜某某是滦州市本地人,文化程度低,在本地企业工作,思想简单,为人老实,但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以至于触碰了法律红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杜某某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入矫宣告,后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谈话教育,并成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教监管,并向其宣讲典型案例,宣传矫正法规,让杜某某深刻认识到其所犯罪行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深刻认识到在接受矫正过程中改过自新的重要性,提升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活动 执行地司法所根据杜某某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普法教育与谈心谈话相结合。针对杜某某文化程度低,年龄大,职业存在一定危险性等问题,在矫正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教育,并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逐渐强化其法治意识、法律观念。二是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通过加强与社区网格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村干部的沟通交流,实现司法所、社区、家庭“三位一体”,进一步加强对杜某某在矫正期间的监管,第一时间掌握其社会活动情况、接触人员情况,便于及时提醒,做到防治与监管并重,将重新犯罪风险降到最低点。 (三)定期组织公益活动 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杜某某价值取向存在偏差、社会责任感缺失,需要通过安排杜某某定期参加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通过参与清理村内道路、公路垃圾、清理小广告等公益活动,杜某某日渐认识到了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性格也越来越开朗,能够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沟通,能够更加主动接受矫正监管。 (四)发挥家庭成员帮教作用 执行地司法所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小组开展矫正工作,尤其是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帮教监督作用。杜某某的妻子、女儿作为小组成员,共同参与杜某某的矫正过程,并主动联系村委会、司法所,及时对杜某某进行疏导,帮助其克服困难、走出阴影,主动接受矫正教育,正常工作、生活。
【案例注解】
执行地司法所按照分类施教、个别化矫正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通过社区矫正,杜某某的法治意识、思想认识明显提升,不仅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更进一步明白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在谈心谈话过程中,杜某某表示,今后一定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且会以自己的经历现身说法,提醒、告诫人们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