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先后两家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8年4月28日至5月1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徐某,主因车祸伤致头部破口流血颈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由门诊于2018年4月28日22时10分52秒收住入院。查体:头颅五官:头顶部见小片状头皮擦伤,擦伤创面中央见约0.5cm创口,活动性出血,创面下见约4cm*4cm头皮下血肿,额顶部见约12cmX4cm头皮撕脱,深及帽状腱膜。裂口边缘血管呈喷射性出血(具体出血量不详)。脊柱及四肢无畸形,颈部屈伸活动受限,C2-4棘突压痛,触痛明显,无骨擦感,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治疗经过:急诊行清创缝合术,术后预防感染及补液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1.寰枢椎骨折;2.头皮撕脱伤;3.闭合性头部外伤。 2.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颈部棘突压痛,颈椎活动受限。 治疗经过:手术名称:椎管减压、颈椎骨折切开复位枕颈融合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1.脊髓损伤(颈髓中央综合征);2.寰椎前后弓骨折;3.枢椎右侧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4.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5.头皮撕脱伤清创缝合术后;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一般情况可、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能自述受伤情况及诊疗经过。颈肩部支架固定,左额部发际线之后有长约10.5cm的条形疤痕,颈后部有长约7.5cm的条形手术疤痕及其后小片状疤痕,颈肩部压痛、活动受限,前屈40°、后伸10°、左右侧屈10°、左右旋转10°,双侧上下肢肌力Ⅴ级。其余外检未见明显异常。 被鉴定人自诉:颈肩部疼痛及活动障碍,颈部内固定件尚未取出。 3.阅片 2018年4月28日的CT片示:寰椎前后弓骨折且后弓部可见一碎骨片分离、后弓部骨折断端稍前移致相应平面左侧骨性椎管稍变窄,枢椎右侧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累及右侧横突。 2018年5月2日的CT片示:上段颈椎骨折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徐某有明确的外伤史(2018年4月2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临床表现与损伤部位相符合,其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足以认定。 徐某此次损伤致:1)头皮撕脱伤;2)闭合性头部外伤;3)脊髓损伤(颈髓中央综合征);4)寰椎前后弓骨折(结合2018年4月28日的CT片“前后弓骨折且后弓部见一碎骨片分离”提示寰椎粉碎性骨折、“后弓部骨折断端稍前移致相应平面左侧骨性椎管稍变窄”提示椎管内骨性占位);5)枢椎右侧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累及右侧横突(结合2018年4月28日的CT片提示);6)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7)头皮撕脱伤清创缝合术后;8)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已行“急诊行清创缝合术”、“预防感染、补液对症支持”、“椎管减压、颈椎骨折切开复位枕颈融合内固定术”等治疗。经治疗,目前徐某遗留:左额部发际线之后长约10.5cm的条形疤痕,颈后部长约7.5cm的条形疤痕及小片状疤痕,颈肩部疼痛及活动受限,经计算,颈部活动度丧失69.91%。颈部内固定件尚未取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或5.9.6.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之规定,徐某寰椎粉碎性骨折并椎管内骨性占位、枢椎右侧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累及右侧横突行手术治疗后(颈椎骨折切开复位枕颈融合内固定术)构成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此次损伤致寰椎粉碎性骨折并椎管内骨性占位、枢椎右侧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累及右侧横突行手术治疗后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