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订购乙公司某型号风机三台,单价50 000元,总价150 000元,并约定了具体参数。交货时间:自收到订金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方式:甲公司支付45%订金,乙公司开始备货生产,设备完成发货前,甲公司支付50%货款后乙公司发货,剩余5%质保金待设备安装运行正常后支付。售后质保:整机质保期两年,此质保期间出现任何非人为损坏,厂家保修;第三条交(提)货:交(提)货地点由甲方指定,运输方式采用物流发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验收标准、提出异议及期限:(1)验收标准:按甲、乙双方签字确定的标准进行验收。(2)提出异议及期限:对产品有异议,请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乙方查验属实,负担补救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均满足时,双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暂停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共计支付了142 500元。2020年6月,乙公司将风机送货至施工现场。在调试运营阶段,风机出现各种问题。甲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书面发函等方式催告被申请人指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调试、修理风机设备,但乙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甲公司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微信向乙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指派人员前往项目现场检查、维修、更换质量有问题的鼓风机,并调试至符合运营要求,否则双方的《销售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乙公司已经收到该通知但始终未派人维修。后甲公司将案涉3台风机拆除,并向第三方购买了其他风机进行了替换,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甲公司将案涉风机搬离施工现场共支付运费2 000元,并要求被申请人取回。甲公司认为,因乙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且案涉风机未达到销售合同约定的风量参数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巨大经济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已支付的合同价款142 500元;2.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2 000元;3.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乙公司认为,风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因为设备运转工作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并不是乙公司的风机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没有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证据证明涉案风机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支持甲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另外甲公司并未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而直接要求退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1.案涉合同是否解除? 2.乙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货款? 3.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申请人甲公司退回合同价款142 500元; 2.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申请人甲公司赔偿损失2 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乙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调试设备否则合同解除,该通知被申请人已收到,且未派人前往维修,已满足该款法律规定。案涉合同应自该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申请人可要求退回已支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本案中申请人拆除案涉风机并搬离项目现场而花费的运费应属于申请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结语和建议】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对于标的物特定条件的满足、付款时间节点、验收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上,均应考虑的全面一些,一方面可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另一方面在纠纷产生时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避免自身权利无法实现。另外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还要及时止损,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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