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李某某因克罗恩病在湖北省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时突然死亡。李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某死亡,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武汉某医院认为医生在诊疗中不存在过错,李某某的死亡与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无需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郭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硚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申请人郭某某上有老、下有小,全家人主要靠丈夫李某某的工作收入维持生活,家庭条件极其困难。硚口区法援中心在认真审查郭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天受理了申请并立即指派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倩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姚律师认真听取了郭某某的陈述并仔细翻阅了患者李某某在该医院进行治疗的病历资料,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李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是否已封存;(二)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在计算赔偿标准时是否能以城镇标准为依据。 姚律师通过与家属的沟通,发现郭某某及其家属只复印了李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口头要求医院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病历是否已封存不得而知。姚律师当即和郭某某一起赶到医院,辗转于医院的医务处、医患纠纷处理办公室、病历复印处,经过沟通协调,最终在院方、患方家属及法援律师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将李某某的病历资料进行封存。随后,姚律师立即着手收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及患者李某某在城镇居住和工作的证明,并代郭某某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某医院承担李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2016年8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一问题争议较大。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共同选定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 2017年1月,姚律师和郭某某参加了鉴定听证会。会上,姚律师发表了陈述意见,指出医院对李某某做肠镜检查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肠镜后发生并发症的风险增大,继而引起肠穿孔;医院对李某某进行肠穿孔修补等手术后,未能考虑行腹腔脓性物培养+药敏以指导用药,进行针对性的抗感治疗,导致最后炎症无法得到控制。综上,医生诊疗行为中的过失是导致李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应对李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则辩称患者在进行本次治疗之前已患有克罗恩病,而且长达一年多,院方是按医疗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进行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患者自身所患有的克罗恩病所导致的,与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人员在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后,最后采纳了姚倩律师的意见,认定医院对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并认定医疗过失行为对李某某的死亡后果的参与度系数为30%-50%左右。 2017年2月,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姚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结合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请求法院判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最后承办法官采纳了姚律师的意见,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并根据庭审情况对原告、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医院同意向受援人郭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万元,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如约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原告,此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加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专业知识优势,所以,此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姚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一是及时帮助受援人郭某某对李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进行封存,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她陈述的意见被鉴定人员采纳,最终确认了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案件事实;三是收集了李某某在城镇居住、工作的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向法官主张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并被法官采纳。在事实与证据前面,医院最终同意向受援人郭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万元,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如约支付,案件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