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7月7日出生,家住黑龙江省依安县。2017年3月3日,王某某被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招工录用后,因该公司的负责人魏某某家需要保姆,王某某便被直接派到魏某某家做保姆工作,一天24小时均在魏某某家里吃住,每月劳动报酬2500元。如王某某满勤,每月另付给100元。2017年4月17日,王某某在魏某某家洗浴时滑倒,当即昏迷,被魏某某的家人送至依安县人民医院,后又转至多地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损伤后高位截瘫”,先后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而魏某某在支付了4.2万元的医疗费后便弃之不管。原告王某某诉至依安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某某以及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95000元、残疾赔偿金452180元、护理费2616650元、误工费1100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62元、就医交通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4496492元。 2017年7月10日,王某某的家人来到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就王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请求法律援助。经中心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鹏昊律师事务所刘文献律师出庭代理诉讼。刘文献律师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马上与王某某及其家属联系,了解案情,并去原告所在的公司进行走访调查。刘律师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被告魏某某以及第二被告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王某某诉称的“被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招工录用后被派到被告家做保姆工作”不属实。原告在被告家从事保姆工作已经一个多月,工钱是被告妻子给原告支付的看孩子的劳务费,所以原告与被告魏某某是劳务关系,与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公司没有法律关系。 二、魏某某同样也是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的雇员,因在依安县没有住房,所以公司无偿安排被告居住公司宿舍。原告给被告魏某某家当保姆看孩子约定时间是早七点到晚七点,而原告摔伤时间是在早上6点左右,属于履行劳务工作之前,原告自己为节省自家能源而提前到被告住的宿舍,在宿舍中有洗澡设备的屋内洗澡摔伤,不是在履行劳务活动看孩子时摔伤的。 三、原告王某某的丈夫在依安县邮储银行开户的存折交易记录表明,其中1万元医疗费是从公司会计的银行卡转入的,故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称“每天24小时均在被告家吃住”不是事实,因为原告家里也是依安县的,并且有家室,不可能每天24小时都在被告家吃住,被告妻子下班后就可以看孩子,原告也就可以下班不再当保姆。 五、被告认为原告是农村户口,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来申请不合理。 刘律师进一步深入到原告的打工地点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走访多名证人以及向公司财务会计、人事经理了解详细情况,得出了如下结论:可以证实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受雇于被告魏某某家做保姆,地点在魏某某居住的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4楼,该楼层为公司管理人员居住。2017年4月17日清晨5点左右,原告去该楼层418房间洗澡,6点多洗完,原告关闭了水龙头,要去穿衣服,走到一半时脚踩地砖滑倒后昏迷,后被人发现开门将原告扶起并送至医院,原告受雇期间的工资由魏某某的妻子负责支付,并不是被告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发放。因此,原告与被告魏某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2017年12月22日,刘律师出庭为王某某进行民事诉讼代理。庭审中,刘律师就双方所争议的几大焦点问题以及最新掌握的证据等材料进行了充分论证,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刘律师质证时向法庭提出:“原告在清晨去浴室洗浴,在洗浴结束要去穿衣服时滑倒摔伤,虽然当时并未在看孩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被告魏某某作为雇主,默许了原告在其居住的楼层居住,故魏某某理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部分责任。原告主张系二被告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工人,虽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二被告在一楼设有浴室,却对原告在四楼管理人员居住楼层洗浴未予制止,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原告户籍地为国营机械化林场集体工人,故其残疾人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依赖,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2018年1月6日,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46438.34元、残疾赔偿金135654.00元、护理费313998.00元、误工费12949.48元、交通费501.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0元,合计515540.82元。 被告齐齐哈尔某某某瓷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5479.45元、残疾赔偿金45218.00元、护理费104666.00元、误工费4316.19元、交通费167.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合计171846.64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近年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类的案件呈上升态势。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系劳务人员,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搞不清楚到底是为谁打工,谁应该承担责任,也不知道收集或保留对自己诉求维权的有力证据。依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对原告的情况审查之后,立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帮助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王某某顺利地走上了维权的道路,彰显了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本案承办律师不畏艰难、不辞辛苦,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并通过走访多名证人了解详细情况,得出正确结论,最终为在法庭上代理诉讼,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帮助原告一家争取到更多的赔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刘律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专业的法律知识,充分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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