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科技)是2010年12月在遂昌县注册成立的化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主要投资建设苯乙酮项目,公司成立后通过拍卖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开始进行厂房建设。由于百润科技自组建初期自有资金便严重不足,在购买土地后更是所剩无几。后通过借款,开展了工程建设和设备购买,但也为此背负了大量债务。而之所以大量举债进行建设。2012年9月百润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又将融资得到的500万元款项出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无法收回,企业只得拆东墙补西墙,勉强维持着生存,但已无力投资苯乙酮生产工艺从实验室到工厂转化研发。截止2014年度,企业共负债1900万元,但企业现有实物资产仅1000万元左右。 2014年底,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在寻找到初步的意向投资人之后,向遂昌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希望通过重整甩掉部分债务包袱,能使企业启死回生。遂昌县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后,指定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百润科技是我县受理的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第一起工业企业破产案件,在正式立案前,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摸清了其债权债务情况,对破产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情况也作了充分的评估。但正当破产管理人紧锣密鼓地制定重整方案时,外地苯乙酮生产工艺从实验室到工厂转化研发宣告失败,意向投资人考虑到投资的技术风险,决定放弃了投资。管理人只得多方联系新的战略投资人。因为没有新的战略投资人出现,原有的引入战略投资人的重整方案已经不可能实现,管理人提出“债转股”的方式进行重整,以时间换机会。然而,由于百润公司的债权人参差不齐,银行为尽快消除坏死帐、建设工程施工人有优先权在握,“债转股”重整计划草案并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2015年12月21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百润科技破产清算。 裁定宣告百润科技破产后,破产管理人开始着手对百润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变现,并制定债权清偿方案。同时,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县有关部门都未放弃对百润公司的挽救,积极寻找战略投资人买受浙江百润公司的资产。由于百润科技资产均为未竣工验收的不动产,而市场疲软,变现困难,预计成交价仅为568万元。一旦破产清算,除了建设工程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能拿回部分钱款,普通债权人拿回积蓄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一旦流拍,建设工程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只能拿这些资产抵债了,破产清算是政府以及所有债权人都不愿看到的结局。 经多方努力,管理人在意向投资人中,选中市场需求大的树脂加工用分散剂项目为重整目标,由于该项目的投资工艺与百润公司的苯乙酮项目相似,厂房和设备具有兼容性,对于战略投资人来说,可以利用百润公司现有的企业资质、厂房,最大限度地缩短投资建设周期;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够提高受偿比例,在当时的情况下将会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在县招商局的主持下,破产管理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经多次协商并达成投资框架协议,由战备投资人出资重整百润科技。之后,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反复沟通,确定重整计划,平衡各方利益。经债权人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破产重整程序申请。 然而,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重整转为破产清算的操作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反过来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并没有规定,由于此案是国内第一个清算转重整案件,放眼全国法院系统皆无经验可循,以前也没有法院这样操作过。对此,管理人与承办法官从法理上认直研究,认为,企业在注销之前,并未丧失法人资格,作为尚在生存状态的企业,法律并未限制控制人(破产管理人)及权利人的债权人委员会对其是否继续生存作出决定,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的裁定,在企业注销前经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可以变更。承办法官和管理人的上述观点,得到上级法院以及党委政府的支持。2016年7月9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慎重讨论,决定终止百润科技破产清算程序,恢复破产重整程序。 后经过各方协商,战略投资人将浙江百润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让渡给债权人,并愿意再出资700余万元用于百润科技的债权清偿,百润科技原有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以零对价转移给战略投资人。由于前期管理人已穷尽一切手段后,为百润公司收回债权50余万元,尚有350万元债权难以收回,据初步测算,如果建设工程债权人及担保债权人不出让部分利益,职工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分配比例在现有条件下将为零,破产重整方案预计很难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为了让各方达成一致,提高普通债权人分配比例,也本着破产重整的法律精神,承办法官及管理人不断奔波协调于债权人之间。最终,建设工程债权人及担保债权人同意让出一部分利益,使得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的受偿比例达到100%,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总计达到近10%。建设工程债权的清偿比例为特定财产担任的债权受偿比例也比破产清算分别提高3.8个百分点。2016年9月29日,破产管理人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所有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草案。2016年10月14日,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这代表着历时近两年的百润科技破产重整案落下帷幕。 重整后的百润科技改名为浙江鑫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奠基开工。据悉,该项目投资总额8000万,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总额预计将达到1.5亿元人民币,新增就业岗位40个,纳税500万元,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该案作为探索助力企业摆脱困境的生动实践,运用法治思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投资方的利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争议焦点】

破产审理中,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在法院已作出破产清算的裁定,能还变更?如果准许变更,如何启动变更程序?

【律师代理思路】

企业在注销之前,并未丧失法人资格,作为尚在存续期间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资产尚未处分,企业的股东、控制人(破产管理人)及企业的债权人对是否准许企业继续生存有决定权,上述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准许企业继续生存,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根据民事权利自治原则,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的裁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可以变更。 人民法院变更破产清算的裁定,应当由管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终止破产清算程序,恢复重整是否得到出资人组、各债权人组的同意,有无具体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如果企业能够重整,则可裁定终止清算程序,恢复重整,反之,则不予批准管理人的申请。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7月9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慎重讨论,决定终止百润科技破产清算程序,恢复破产重整程序。2016年9月29日,破产管理人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所有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草案。2016年10月14日,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该规定只是宣告债务人破产,不是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才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案例评析】

该破产重整案,从破产重整到破产清算,又回到破产重整成功,使得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的受偿比例达到100%,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总计达到近10%。建设工程债权的清偿比例为特定财产担任的债权受偿比例也比破产清算分别提高3.8个百分点。重整后的百润科技改名为浙江鑫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奠基开工。据悉,该项目投资总额8000万,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总额预计将达到1.5亿元人民币,新增就业岗位40个,纳税500万元,成为遂昌县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该案作为探索助力企业摆脱困境的生动实践,运用法治思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投资方的利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结语和建议】

完善、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准许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在清算终结之前,可终止清算,进行和解、重整,尽可能不走变现还债之路,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破产审判总体思路,完善涉困企业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识别机制,盘活优质资产,优化投资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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