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石化)始建于2003年,2008年由浙江远东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化纤)与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开发投资公司)共同注资重组。公司目前注册资本39.52亿元,其中:远东化纤出资50.2%,滨海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3.4%,华联控股出资16.4%。公司总占地面积约1370亩,共有员工796人。公司现有PTA产能320万吨,其中,一期年产60万吨于2005年投产;二期的2套60万吨装置于2007年投产;三期的第四套PTA装置于2012年投产。2014年生产PTA20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10亿元。 由于国内PTA产能过剩,出现长时间行业性亏损,且远东石化自身负债率较高,企业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等原因,企业自2015年初起已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3月下旬起开始出现贷款逾期和欠息,于2015年3月23日被迫对PTA生产装置实行保护性停产。2015年7月20日起,远东石化会同政府工作组,对原有企业职工进行了部分离职职工的疏散工作,共计疏散职工608人,留守职工168人。2015年7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正式受理远东石化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担任远东石化的管理人。
【争议焦点】
远东石化破产清算案是破产法实行以来绍兴地区单体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破产案件。案件所涉资产单体金额庞大,而恰逢经济形势下行,如此巨大的资产体量给管理人招募投资人带来了异常的困难。案件涉及巨额的金融债权,债权银行遍及绍兴地区、杭州地区、宁波地区,甚至涉及北京、深圳等地,涉及银行二十几家,而远东石化贷款情况又极具历史特色,各银行对远东石化破产走向都持不同态度,给管理人的债权人协调工作带来了挑战。
【律师代理思路】
(一)主动接洽意向投资,实现主体资产最终变价 远东石化破产清算案件中,主体资产的处置是作为破产的核心任务。如此体量资产在寻找买家过程中,管理人便考虑主动接洽意向投资,积极寻找国内外投资者购买资产。资产处置期间,与国内外十余家企业进行了接洽。其中境外投资者主要有韩国现代公司、韩国泰光集团、印度信诚集团,三家企业都分别赴远东石化企业所在地进行了前期对接、现场考察。管理人多次赴韩国现代公司、韩国泰光集团驻上海办事处洽谈破产人资产收购。台湾地区两家,台湾台塑集团、台湾远东,同样对远东石化资产进行了详尽调查。境内投资者十一家,主要有重庆化医、桐乡新凤鸣、上海华信、杭州卓正投资、衢化股份、永利集团、天圣化纤、荣盛集团、正凯集团、华润集团、浙江物产等企业。其中,管理人配合重庆化医、卓正投资、永利集团、大连福佳四家企业对远东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 远东石化的资产买受人北京华彬置业有限公司是最早与管理人联系的意向买家。期间,华彬公司有条不紊的完成了资产的尽职调查,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与管理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沟通。管理人也多次主动出击,至北京华彬集团总部进行推介与营销。华彬集团两次报名淘宝网拍卖,体现了其收购的诚意,坚定了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直接协议出售资产的信心。使得在PTA形势尚未明朗的情况下,远东石化资产得以依法成功变价。 (二)灵活处置各类资产,实现资产处置共同推进 因破产财产类型多样,管理人便考虑灵活处置各类资产,将单独资产的分类处置与整体资产的处置共同推进,这样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资产安全以及价值最大化,又有效缩短资产处置的时间,加快破产程序的进程。在破产财产变价工作中,管理人对远东石化现有资产进行分类,除对座落位于绍兴市区的商业用房、杭州地区的商业用房因地理位置不同而单独司法拍卖外,对于远东石化杭州牌照的车辆,为防止整体处置时对车辆过户产生影响,以及考虑到杭州车牌的价值,而对上述杭州牌照车辆单独司法拍卖;对于远东石化的产品PTA、EPTA,为防止长期储存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在不影响远东石化生产性设备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对上述产品进行单独司法拍卖;对于远东石化位于厂区罐内以及宁波港罐区的原材料对二甲苯(PX)、冰醋酸、氢溴酸,为防止长期储存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因时近年底,天气转凉,继续储存需要对罐体进行加热,大幅增加维护及储存成本,对上述原材料进行单独司法拍卖。单独资产的分类处置与整体资产的处置共同推进,既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资产安全以及价值最大化,又有效缩短资产处置的时间,加快破产程序的进程。 (三)监管维护设备状态,实现主体设备最大保值 鉴于远东石化设备类资产的特殊性,管理人在接管时,虽然已经处于停产状态,但若停止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将对设备造成永久性的损害,甚至可能导致生产线无法重新开车,最终导致设备资产价值的大幅贬值,但是维护费用每月却高达200—300万元。为了维护资产的价值,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综合考量后,制定财产管理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方案获得了广大债权人的一致认可。随后,管理人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高效、节约,结合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管:1.安保人员重新聘请,安保方案重新制定;2.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必要监控;3.终止绿化服务合同,减少不必要开支;4.保障厂区内资产安全,所有设备全部续保;5.节约用电用水,降低用电月租费;6.加强极端天气的应对,及时落实专人进行维修。 (四)自行选择补偿方案,实现职工补偿灵活处置 破产清算工作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职工的安置补偿,管理人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最大限度保障职工的自主选择权,让职工自己选择补偿方案,同时有效分流疏散的职工,平稳处理职工安置问题。远东石化原有职工776人,自2015年7月20日起,在政府工作组帮助下,管理人从保留基本产能,最大限度防止资产贬值,坚持最低限度维保,压缩成本等方面进行考虑,开始有计划对远东石化职工实施疏散。截止7月底,按原定计划共计疏散职工608人,留守职工168人。在补偿金发放问题上,为了充分尊重职工选择,管理人制定了相应补偿金支付及发放方案由职工自行选择,一种是不论收入多少,均按照500元/月进行补偿,相应补偿金以现有资金立即支付;一种是待管理人进一步审查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后,依法计算补偿金,但相应补偿金待管理人核算公示,且远东石化资产全部处置完毕后另行兑现。 (五)积极排除各类障碍,实现外资参与淘宝竞拍 在远东石化整体资产在淘宝网第一次拍卖时,RELIANCE工业有限公司(简称RIL公司)驻上海代表处与管理人取得联系,表达了对收购远东石化资产的浓厚兴趣。随后,RIL公司委派副总裁等一行,到远东石化厂区进行第一次见面交流。交流中,副总裁介绍RIL公司,是印度私营部门中最大的公司,营业额为620亿美元,净利润为38亿美元。RIL公司是印度首家获得财富500强企业中”世界最大公司“的私营部门公司,目前财富排名已跻身该榜单第158位,利润排名已跻身该榜单第142位。RIL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油气勘探和生产,石油炼制和销售,石油化工产品,零售,通信和信息工业等,对PTA的生产项目具有丰富的经营经验。同时,副总裁再次表达了RIL公司对收购远东石化资产的信心。 管理人在与RIL公司的深入交流后,向柯桥区党委政府、柯桥法院就RIL公司收购意向进行汇报,立即引起当地政府、法院的高度重视,均要求管理人全力做好RIL公司收购的配合工作,同时政府也将全力协助此次意向收购。由此,管理人与RIL公司全面就收购事项进行了长达几个月的交流、沟通。期间,RIL公司的总裁先生还到绍兴亲自参观了远东石化的生产厂区,对管理人的管理工作表示赞赏。RIL公司还派驻十余名技术人员对远东石化生产设备进行长达两周的尽职调查,调查结果RIL公司非常满意,再次表示对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能够如此维持设备的现状表示赞赏。 通过几次反复的交流,RIL公司明确了尽职调查的结果,正式决定收购远东石化的资产,但此时,双方发现,由于远东石化资产变价方案确定资产处置的方式采用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方式,而外资直接参与淘宝网司法拍卖并无先例。由此,管理人开始了艰巨的沟通工作。首先,管理人赴支付宝中心,对司法网络拍卖过程中的外资企业账号设立问题、保证金的支付问题、后续资金的支付问题与该中心反复交流,最终支付宝账号通过RIL公司国内代表处得以设立,保证金支付由RIL公司通过其他方式缴纳后,由审理法院及管理人出具函件的方式明确,同时支付宝在线变更RIL公司代表处账号的保证金缴纳结果,保证竞拍的正常进行;其次,管理人在柯桥政府的协调下,与外管局进行紧急沟通,对RIL公司以美元方式缴纳保证金及保证金后续的购汇问题、汇率问题、资金走向等问题逐一协调解决;最后,管理人与中国银行进行沟通,开启了管理人设立外币账号的先例。最终,很遗憾,在管理人协调完毕全部RIL公司参与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所有障碍后,得到了印度央行不同意该笔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前从该行汇付的消息,与RIL公司失之交臂,但管理人还是开创了外资参与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先例,为将来外资收购破产财产积累和提供了宝贵经验,打开了国内破产财产的国际市场。 (六)精心设计变卖方案,实现留底税收合法变现 在远东石化整体资产三拍流拍后,管理人与华彬置业最终确定了以三拍流拍价进行变卖的意向,但是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发现远东石化尚有5000余万元留底增值税尚可抵扣。为此,管理人积极与华彬置业协商,在取得华彬置业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确定变卖中可抵扣资产的增值税由华彬置业承担(华彬置业对该部分增值税可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另行抵扣,实际并未增加华彬置业的收购成本)。经税务师事务所测算,整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可抵扣资产的增值税达到7000余万元,而该部分税款由华彬置业承担并支付给管理人后,远东石化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留底的增值税,由此实现企业留底增值税的变现,提高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12月17日,远东石化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柯桥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本次会议主要议程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债权人对上述方案进行表决。同时,在本次会议中管理人就远东石化第一次债权人会后的履职情况做了详细的阐述与说明。最后,债权人对方案进行表决。根据计票结果显示,表决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6.47%,表决事项顺利通过。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根据该条规定,在变卖破产财产的时候,可以将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财产进行变卖。破产企业的整体或者部分变卖,是包括各种生产力要素在内的变卖,不仅包括破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厂房、知识产权,还可以包括破产企业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将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某一特定营业项目进行整体或者部分变卖,不但可以提高破产财产变卖的价格,还可以维持破产企业的整体经营或者某一可以独立经营的营业项目,减少因破产企业解体对财富的贬损,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证就业。对于破产企业中的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如果将其单独变卖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价格,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单独变卖。
【案例评析】
目前,远东石化破产清算案件已经基本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点。案件过程中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上级法院、省高院的协调与支持,同时也离不开柯桥法院的指导和支持,离不开管理人团队团结协作。起初,外界对远东石化资产买受人的诸多猜疑,认为如此巨额体量的资产,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以及PTA的行业形势下,不可能有一家公司来收购远东石化的资产,而且从行业内部来说,虽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但生产线处于停车状态的也不在少数,外界对于远东石化是否能否恢复开车始终是不乐观的态度。但是,在管理人与印度RIL公司沟通协商过程中得知,印度公司已经第三次在PTA行业形势最差的时期收购PTA生产性,表明即便是行业形势低迷的时候,也存在投资人收购的可能性。现实情况也表明,印度RIL公司退出收购后,又找到了华彬置业。 远东石化破产清算案件的成功办理,坚定了党委政府对于以破产清算方式解决企业困境信心,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没有出现不稳定的因素,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职工问题处置平稳,两次债权人会议同样平稳有序,也为各家债权银行化解不良危机赢得了时间。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特别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些不完备之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逐渐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