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钢律师因干扰诉讼活动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0年10月26日,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与梁某某签订《辩护委托协议》,指派方钢律师担任梁某某之夫莫某某的辩护人,并收取委托费用3500元。方钢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另一公民辩护人莫某某两次到被告人所在的柳州市×县×镇×村×屯,调查了解情况并取证,期间收集到一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22日,上有莫某某等12位村民签名和摁手印的书面《证明》(下面简称《证明》),方钢律师没有找到12位签名的村民核实《证明》的真伪,未尽尽职审查义务,偏信此《证明》的真实性,在法院当庭宣读并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案件中止庭审,退回补充侦查,使案件延期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

【处理情况】

2011年10月2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柳州市司法局发出(2011)柳市刑二终字第97号司法建议书。柳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司法建议书反映的情况属实,方钢律师提交的《证明》经过公安机关询问和法院判决确认不属实,该《证明》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方钢律师有违反规定收集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柳州市司法局作出了对方钢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司罚决字〔2012〕第01号 被处罚人:方钢,男,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2198910900061。 住址:柳州市×。 经查明: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钢接受莫某某之妻梁某某的委托,担任莫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2010年10月26日,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与梁某某签订《辩护委托协议》,指派方钢律师担任莫某某的辩护人,并收取委托费用3500元。方钢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另一公民辩护人莫某某两次到被告人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调查了解情况并取证,期间收集到一份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22日,上有莫某某等12位村民签名和手印的书面《证明》(下面简称《证明》),方钢律师没有找到12位签名的村民认真核实《证明》的内容,没有做到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未尽尽职审查义务,偏信此《证明》的真实性在法院当庭宣读并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案件中止庭审,退回补充侦查,使案件延期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 本机关认为方钢律师在莫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一审刑事诉讼中有违反规定收集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停止执业六个月。执行期限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间上交律师执业证,并停止一切执业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司法厅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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