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杜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8日,被鉴定人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院治疗,因诉讼需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委托我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郑大一附院住院病历(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19日,住院号4032XX2),郑大一附院住院病历(2020年11月25日-2020年12月29日,住院号0004032XX2)临床诊断为:1、多发伤,闭合性腹部创伤,十二指肠降部破裂,脾破裂,肝脏挫伤,胆囊挫伤,胰腺挫伤,右肾挫伤,左踝关节骨折,颌面部外伤,双侧鼻部挫伤鼻甲骨折;2、十二指肠穿孔术后、十二指肠瘘伴贫血;3、胃大部分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后;4、继发血小板增多;5、脾切除术后;6、胆囊切除术后状态。 二、法医学检验 1.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杜某进行检验。 2.2021年3月30日,被鉴定人杜某神志清,步入鉴定室,对答切题。诉:体重较前减轻。鼻背部横行瘢痕长1.0c,脐上正中绕脐右侧纵行瘢痕长17.0cm,下腹部伴5处引流瘢痕。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检验时所见,分析说明如下: 2020年10月18日,被鉴定人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郑大一附院临床诊断中的损伤均属实。 被鉴定人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其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4.2)“成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为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闭合性腹部外伤、十二指肠降部破裂,行胃大部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Billroth Ⅱ式手术)等治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明确规定:胃大部分切除指的是75%以上的胃切除(约切除胃组织的3/4~4/5),胃部分切除是指不足75%的胃切除(切除范围不足胃的3/4),从手术目的、手术记录及胃的解剖学特点分析,本案切除胃组织约占全胃的60%~70%。其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4.5)“胃部分切除术后”之规定,为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胆囊挫伤行胆囊切除术后,其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4.8)“胆囊切除术后”之规定,为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十二指肠降部破裂,行十二指肠穿孔修补(减压管置入)后,其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4.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之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鼻骨骨折、闭合性腹部外伤、脾破裂、胰腺挫伤、肾挫伤、十二指肠降部破裂、胆囊挫伤,行胃大部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Billroth Ⅱ式手术)+十二指肠穿孔修补(减压管置入)+胆囊切除术+脾脏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后,继发血小板增多、十二指肠瘘伴贫血。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5.3.3.a)、8.3.2、8.4.1、8.5.1、8.6.2及附录A.2、A.4、A.8等之规定,并结合被鉴定人自身、损伤、治疗、恢复等情况,自受伤之日起算,建议其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杜某损伤致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杜某自受伤之日起算,建议其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90、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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