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0日零时许,骆某某邀约李某某,并由李某某驾驶车,从武汉市出发到天门市购买毒品。同日凌晨5时许,骆某某在天门市购得毒品后,乘坐由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将毒品从天门市运回武汉市。当车行至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高架桥五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辆后排座椅靠垫内查获红色小包1个,内有白色透明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净重987.92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1月12日,李某某以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李某某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亲属未为其聘请辩护律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指派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曹朝军、唐健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审判阶段的援助律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及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手续,查阅并复印全部案卷材料,并逐一梳理案卷材料,然后利用思维导图办案软件对卷宗的证据进行分类和排列,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分别归纳成“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和“程序性证据”等根目录,在根目录上再细分出小单元,最终形成了一张宏大且直观的证据“地图”网络。通过比对分析,援助律师发现了该案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如比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时间时,发现公安机关对本案两被告人的第四次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于2017年7月14日15时48分在东西湖看守所讯问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之后,又在同日15时52分就抵达安康医院并开始讯问另外一名嫌疑人骆某某,显然在短短四分钟之内,是不可能从东西湖看守所赶到安康医院(两地相隔近20公里)的,因此援助律师对该两份笔录真实性、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着本案的犯罪事实与定罪量刑证据有序地进行举证、质证和答辩。尤其是在质证环节,援助律师针对上述两份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质证意见,法官在核对了案卷之后要求公诉人作出合理解释,公诉人当庭表示撤回该份证据。随后,援助律师又从李某某是何时得知运输的是毒品这个时间前后的角度切入,对李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进行了阐述。 基于援助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和认罪态度,尤其本案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程序性瑕疵,大大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度,法庭综合全案证据,经过慎重合议,于2018年7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点评】

有些辩护律师在办案中采用纸笔阅卷方法,往往只关注证据讯问笔录的内容,而忽略讯问笔录中的时间、讯问人、讯问地点等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从而难以精准找到辩点,使得办案质量不能提高。本案辩护律师运用高效的思维导图办案软件,既可以通过一张图就能对整个案件了如指掌,省去携带厚重卷宗去开庭的不便,又能在当庭翻阅时不致手忙脚乱,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本案借助思维导图很直观地比对出证据上的问题,即找出讯问笔录中记载的时间、讯问人存在的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等存在矛盾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终成功打掉两份关键性证据,动摇了法官的内心确认,为受援人争取到了量刑空间,最终使得受援人免受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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