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0日19时12分,邓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长沙市望城区湘江北大道由南向北行使,当行驶至望城区铜官街道太丰村地段时,恰遇老人李某某沿望城区湘江北大道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由于邓某驾车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导致普通两轮摩托车与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住院、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因伤住院5天后,因邓某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无法继续治疗,只得开药回家疗养。经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在缺乏医疗费进行继续治疗的情形下,李某某的家属心急如焚,在多次找邓某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形下,向长沙市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老年人遇交通事故受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李某某指派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办理此案。因李某某伤情未愈行动不便,家中仅有的家属也已年逾70岁,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上门向社区和李某某了解情况,听取其诉求。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分析案情,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因李某某养伤日期不足三月,暂不具备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承办律师告知法律风险并协助李某某准备司法鉴定证据。考虑到邓某不愿配合申请司法鉴定,承办律师建议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再通过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免邓某提起重新鉴定,拖延时间。2.因邓某没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因此李某某的维权有必要考虑案件的送达问题和邓某的履行能力问题。3.本案因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邓某并未签字,且邓某对该次事故的责任大小持有异议。承办律师联系交警调取该事故认定书已向邓某有效送达的证据未果。如果开庭审理,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可能因送达瑕疵导致法庭重新认定侵权责任,此为本案较大的法律风险。4.因李某某在医院治疗时住院时间较短,回家休养进行的治疗无正规医院的医嘱等,医疗费发票亦非正规发票,医疗费的认定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考虑到以上情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经与李某某的家属商议,认为本案调解结案,能较及时且最大限度地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在立案时,向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申请调解,希望通过法院的调解尽快为李某某争取到医疗费。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虽然一直对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且也表达了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最后还是同意在原已经支付医疗费2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李某某5000元。至此,本案代理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但是责任大小有较大的争议,肇事者一方没经济能力和其他渠道来承担大额的赔偿,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存在一定的瑕疵,事故现场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还原事实,在肇事者对责任持异议的情形下,根据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某的证明责任较重;另一方面,因缺乏证据意识,李某某在回家疗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的票据均非正规发票,这些证据在法庭上都有不被认可的可能性;在本案立案时,李某某的伤情亦有所恢复,表示如果能尽快解决此案,也不想再继续在司法鉴定中拖延。因此,本案在诉讼中,尽力促成调解,将有利于尽快为受援人解决纠纷,恢复正常的生活。本案调解结案,更好地实现了解纷息诉的社会效果,也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