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绿色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田某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询问,得知田某的儿子鲁某因病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淮南市死亡,鲁某生前无工作单位,鲁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六笔存款约人民币七万余元,鲁某生前未婚、无子女,鲁某的父亲鲁某某(已故),鲁某的母亲系田某。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田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婚育证明;《意见》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意见》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经田某反馈,她只能提供其子鲁某的死亡证明、银行存单和她个人的户口簿(户口簿只有申请人一人信息),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子女状况证明等则无法提供,被继承人所在基层组织及田某的工作单位均明确表示因不了解情况而不予出具任何证明,也不接受公证处核实。根据规定,该项公证因缺乏关键证据而无法办理,而无继承权公证书银行则无法为申请人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田某请求公证员帮忙解决这一问题。公证员向本处业务委员会进行汇报,业务委员会经讨论后同意按照“绿色继承”办理。“绿色继承”即是在办理继承类公证时,由当事人申请办公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线索,打破坐堂办证服务模式,公证员主动上门调查案件事实,或者依托信息化数据共享,对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死亡信息、档案信息等进行查询,改变以前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各类证明的局面,实现了变“当事人跑”为“公证员跑”“大数据信息代跑”。 承办公证员梳理了思路,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经询问申请人,她有两名老邻居加同事知道她家详细情况。公证员随后前往淮南市人民医院家属区找到田某提供的两名邻居和同事刘某和马某,刘某和马某分别表示被继承人鲁X自小及其母亲田某和他们均居住在一个院子,对鲁某的情况非常熟悉,并表示自愿作证。为了确保证人的客观真实性,公证员核查了刘某和马某的现居住地和医师资格证书,确认了刘某和马某两位证人和被继承人为邻居和被继承人母亲为同事的事实。两位证人向公证员证明被继承人的父亲为鲁某某、母亲为田某,鲁某一生未婚、无子女的事实。 二、公证员登录公证处办证系统中进行了信息核查,经查询民政信息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鲁X生前有婚姻登记记录信息,经查询户籍信息,查询到申请人田某和被继承人鲁某母子关系的信息。 三、公证员询问了申请人田某、证人刘某和马某走访了小区其他人员关于鲁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的原因,得知鲁某生前患有精神疾病和侏儒症,因自身条件原因一直未婚,也无收养子女。 四、公证员带领一名公证助理持介绍信前往被继承人父亲鲁某某生前工作单位调取了被继承人父亲鲁某某的人事档案,核查到鲁某某的配偶为田某,其中一名子女为被继承人鲁X。 至此,被继承人鲁某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已核查清楚,可以为其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田某,女,一九XX年二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鲁某,男,一九XX年一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田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鲁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单、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欺诈、遗漏其他继承人,骗取公证书,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退还遗产、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全面了解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失,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分别在本处提供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书》、《继承公证告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认可、存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核实,调取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申请人、证人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鲁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X日因意外事故在XX市死亡。 二、申请人田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鲁某遗留的财产为六笔银行存款,分别为:1、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卡号:XXX,户名:鲁某,截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存款余额为XXX元;2、中国徽商银行账号/卡号:XXX,户名:鲁某,截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存款余额为XXXX元);3、中国徽商银行账号/卡号:XXX,户名:鲁某,截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存款XXX元;4、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卡号:XXX,户名:鲁某,截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存款余额为XXX元);5、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卡号:6215XX,户名:鲁某,截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X元);6、中国银行账号/卡号:XXX,户名:鲁某,截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三、据申请人田某、证人刘某、王某陈述及调取的相关材料、证明:被继承人鲁某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鲁某的父亲鲁某某(二〇XX年X月XXX日死亡)、母亲田某。 四、据申请人、证人陈述及经本公证员登录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核验体统查询:被继承人鲁某生前无婚姻登记记录。 五、据被继承人鲁某的继承人田某称,被继承人鲁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无债务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受理该项公证后,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遗嘱信息库,也未发现被继承人鲁某生前在公证机构立有遗嘱的记录。 六、现继承人田某表示继承被继承人鲁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鲁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鲁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田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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