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4日,申请人胡某向南宁市青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述称:,一是南宁市某派出所民警强行闯入其家中,把家中关在卫生间笼中的价值十多万的2条某纯种狗抢走,后申请人胡某打110报警和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诉,均没有收到处理回复;二是南宁市某派出所民警在申请人胡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没有出示搜查证,恐吓申请人胡某妻子后闯入家中搜查,申请人胡某回家得知后电话报警,过后民警到其家中解释是因其他业主报案所以上门搜查,但搜查没有发现线索也没有向其道歉,后申请人胡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诉民警违规行为和递交投诉信均未得到处理回复;三是申请人胡某是某小区业主,在小区橱窗贴告示时被保安殴打,其采取正当防卫后被民警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民警没有依法把情况告知其家里人,也没有给予相关通知书,后申请人胡某打电话到公安机关投诉并递交了投诉信,均没有收到处理回复;四是申请人打电话并递交投诉信至公安机关投诉某派出所副所长包庇某研究院及某房地产公司的个别领导对其的陷害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处理回复。 申请人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够指派律师帮其调取以上四项与其投诉相关的记录。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胡某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中所填写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所属社区(村)与出证单位不一致,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二)申请人胡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指派律师到公安机关督查支队调取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诉民警违规办案的电话记录、时间、递交投诉材料的记录,同时记录督查支队对其投诉的回复、时间、内容等。,但是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胡某申请事项范围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胡某要求调取其投诉相关的记录,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