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59年6月,广西南宁农工商集团红兴管理区原6个自然村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整体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更名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性质。近年来,随着南宁市凤岭片区城市建设的需要,陆续征用了大量南宁农工商集团红星管理区的土地。 申请人银某某认为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等相关文件时补偿安置不到位,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因此向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 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银某某申请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依法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