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73岁,2016年12月,因反复右膝疼痛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被安排进行了手术。术后潘某感觉腿部疼痛的情况并未好转,为此与医院发生争执,并要求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6月,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潘某,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搬离医院以及支付医疗费近50万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某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傅欣律师承办。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潘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后续治疗费。经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继续指派熟悉该案情的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傅欣律师一并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潘某,主要对其手术前后的身体状况、术后需要治疗情况、后续康复需求和具体诉讼请求进行了询问,详细了解案情后,做好了出庭准备。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潘某伤残,潘某至今还需住院进行康复治疗。首先,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为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为患者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左右。”其次,潘某现在的状况必须每天进行康复治疗。综上,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潘某治疗费用不断产生,因此费用应全部由医院承担。 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相关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本案中,从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见,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潘某造成了伤害,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潘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潘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1.43万元。 2021年4月30日,潘某足额拿到赔偿款项。至此,这一桩历时五年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2021年5月6日,潘某柱着拐杖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是法律援助中心,尤其是傅律师,让我感受了社会的温暖,人性的美好,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件点评】
本案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比较复杂,潘某与医院经私下调解和医调委调解均未果,导致诉讼至法庭。 该案所经历的程序多,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证据较复杂。但承办律师耐心工作,不仅从专业知识为受援人做好释法工作,也从老年患者角度多次进行心理疏导,让受援人坦然面对病情。同时,认真分析案情,找准医疗损害纠纷的关键点,通过鉴定确定了院方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帮助受援人获得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