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苏某兄妹生命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某编的父亲苏某生,2011年5月应聘进入广西某陶瓷公司,被安排到污水处理岗位工作。2015年10月19日,在岗工作期间发生化学物中毒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生相继辗转藤县、南宁等医院进行治疗,但因其肝肺肾等各器官功能快速衰竭,于2015年11月13日医治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在死者家属方极力争取下,苏某生生前所在的某陶瓷有限公司同意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2万元,并在有关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但协议书中有一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导致受援人苏某编长达5年拿不到补偿款。该条款明确规定甲方(公司)补偿给乙方(苏某编户)的22万元款项,甲方在该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先支付5万元给乙方,乙方需在收到甲方履行的5万元后的4个工作日内对死者进行火化及丧葬事宜。但是,由于当时受援人苏某兄妹尚未成年,一切事务都委托给了指定的监护人处理,苏某兄妹的指定监护人在收到甲方补偿的5万元后,将这笔款项支付给了死者生前就医的医院,没有对死者进行火化及丧葬。 甲方某陶瓷公司认为乙方(即受援人)违反商定协议,私自破坏协议内容,故对尚未作出补偿的17万元不再履行。受援人由此开始了长达五年的追讨。 2020年,受援人苏某编年满18岁,具备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20年7月17日,苏某编到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指派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吴月媚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充分分析案件事实,积极进行调查取证,2020年8月3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广西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共计60多万元。 庭审前,承办律师向法院提出:因苏某编刚刚成年,另一申请人,即其妹妹还未成年,正在上学,无父无母,正在领取国家给予的孤儿保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希望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减少诉累,尽快解决纠纷,能为当事人兄妹俩当前的困难生活提供有利保障。 最终,藤县人民法院同意承办律师的意见,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广西某陶瓷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苏某生的死亡补偿款17万元给受援人苏某兄妹,广西某陶瓷公司支付上述17万元给苏某兄妹后,苏某兄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就苏某生死亡事件向广西某陶瓷公司主张权利。 至此,长达5年之久的生命权纠纷得以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纠纷赔偿案,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牵涉到多个方面,以致于受援人走上了艰难的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来说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牵涉到签订协议或合同等问题时往往不具备分析梳理的思维和能力,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加值得社会去重视。 本案中,藤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苏某兄妹提供法律援助,以实际行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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