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南等9人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南等9人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的村民,2004年8月1日,他们到海南西海岸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岸公司”)草坪部工作,负责球场草坪、绿植养护工作。入职时每月工资600元,直到2015年起每月1700元。吴某南等人入职以来,没有假期,也没有加班费,每日起早摸黑,从事西海岸公司安排球场草坪养护工作。期间,西海岸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未发放2012年至2016年高温补贴。2017年1月14日,西海岸公司口头解除吴某南等人的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辛辛苦苦在公司尽职尽责12余年,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吴某南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无奈之下,他们来到海口市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指派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元承办此案。 唐律师接到指派后,对每个人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唐律师认为,吴某南等人与西海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基本前提,也是诉求能否得以支持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吴某南等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应当确认与西海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后,唐律师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以下以吴某南为例,其他人诉求基本相同):1.确认申请人吴某南与被申请人西海岸公司自2004年8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西海岸公司向申请人吴某南补发2012年至2016年高温补贴10500元; 3.被申请人西海岸公司向申请人吴某南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8045.38元; 4.被申请人西海岸公司向申请人吴某南支付2016年2月至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18700元; 5.被申请人西海岸公司向申请人吴某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00元,以上共计为59345元。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吴某南等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西海岸公司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吴某南等人不服仲裁裁决,继续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唐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依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本案中,从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来看,吴某南等人每天早上和下午上下班时间均需要打卡,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他们接受西海岸公司安排的工作,即除草、打药、卫生等工作,同时也接受西海岸公司的约束及管理,迟到、早退、旷工均会受西海岸公司的经济处罚。从工作期限来看,吴某南等人工作年限达到12年左右,劳动期限固定。从工作报酬来看,吴某南等人都是按月领取固定的工资。而劳务关系是一定时间内完成一项工作任务,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用工主体不对用工者予以经济处罚等。很明显,从吴某南等人提供的工牌、工资表、上班打卡记录、集体保险记录以及西海岸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等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吴某南等人与西海岸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二、已达退休年龄的吴某南等人是否还与西海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首先,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退休的法律意义不限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获得了相应的待遇。认为当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综上,本案中吴某南等部分人在西海岸公司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他们在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其从事的工作亦为西海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认定吴某南等人与西海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西海岸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高温补贴。根据依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以及《海南省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9号文件)的规定,吴某南等人从事户外高温作业,属于领取高温补贴范畴的工种。西海岸公司应向吴某南等人补发2012年至2016年高温补贴10500元。 四、吴某南等人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南等人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公司应补发带薪年休假工资。 五、西海岸公司应向吴某南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西海岸公司口头解除吴某南等人的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秀英区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判决: 一、确认吴某南等人与西海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西海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南等人支付2012年至2016年高温补贴;三、西海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南等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四、西海岸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南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五、驳回原告吴某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西海岸公司向吴某南等9人分别支付总计22996元,合计206964元。西海岸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7)琼0105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判项。 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积极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多次组织调解,在唐律师的帮助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西海岸公司自愿向吴某南等人一次性支付调解款2万元; 二、吴某南等人在收到该笔调解款项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吴某南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西海岸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工资、补贴、津贴、赔偿(补偿)、购买社保等; 三、吴某南等人就此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事宜,如有违反,将赔偿海南西海岸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两倍调解款;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某南等人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西海岸公司负担;五、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二审调解后,西海岸公司需要向吴爱南等13人各支付2万元,总共26万元,与一审相差无几,调解过程很成功,调解结果双方均满意。

【案件点评】

与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不同,本案主体是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关键的争议焦点。只有认定劳动关系才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到相应的经济赔偿。法援律师选择用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可谓是恰到好处,首先是让双方当事人都将态度缓和,将原来的针锋相对的情形变成了心平气和的解决方式,让争议解决朝着一个稳定的方向进行。其次,部分当事人的子女及同村的村民仍在西海岸公司工作,避免了激化矛盾,产生连锁反应。再次,法援律师与吴某南等人协商,主动放弃了没有证据支持的一部分诉求,让西海岸公司看到了解决问题的诚意。最后,法援律师从实际情况出发,于法于情,据理力争,让西海岸公司心服口服地接受律师提出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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