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汉川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实施教育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汉川市。2020年04月14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04月14日起至2024年04月13日止。2020年04月14日,李某某到汉川市司法局报到,2020年04月15日李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犯罪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李某某家中姐弟两人,父母都是农民,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又因计划生育政策致使90后的孩子家里大多数是至多只有两个小孩,是父母的心尖子,对他们多有宠爱。又因地处农村,父母对李某某小时候的学习教育情况不是非常重视,李某某初三未毕业就辍学了,之后就在社会上闲晃。 2.现在社会日益繁荣,各种诱惑层出不穷,像李某某这些在社会上闲晃的青少年很容易就养成了攀比、好逸恶劳的习惯。而李某某又没有一技之长,致使他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悔之晚矣。 二、个性分析 李某某犯罪时年龄较小,读书少,性格大方,比较叛逆又特别善于结交朋友。他没有特长和技能,初中学历所学习的知识、能力并不能适应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而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和社会上的诱惑,走上了电信诈骗这条犯罪道路。 三、个案矫正方案 1.从思想上帮教。定期上门了解在矫人员李某某的工作、生活及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 2.从政策上帮教。通过相关政策和技术扶持,促使李某某做到自立自强,重归社会。 3.从法律上帮教。司法所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解决李某某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四、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过程 1.细心调查,掌握情况。在李某某报到入矫之初,即通过与本人及家人谈话、家庭走访、询问某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方式,细心了解李某某的家庭、成长经历、犯案等各种情况。掌握到李某某系姐弟两个,作为家中的老小比较溺爱,其在初中未毕业就不念书辍学在家,每天和一群社会青年在一起闲荡。此次犯案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出于一时的诱惑,以及没有一技之长才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李某某也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感到后悔,在了解这些情况之后,对其进行劝说,告诉他之前的错误已经无法挽回,为了他的父母也要打起精神,积极配合矫正工作,服从管理,让父母放心,并为他详细讲解了各项管理规定。 2.重点关注,促其转化。在日常的矫正工作中,重点关注青少年的矫正工作,利用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汇报思想等时机主动与其交流,了解李某某的生活近况和思想波动,及时掌握其在矫正期间的情况变化。随着对矫正对象李某某的了解,发现他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家里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也给父母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心理一直有压力。利用每一次与其交流的机会劝导他,告诉他父母最希望的就是他的平安,他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不要总想过去的事情,鼓励他积极配合矫正工作,平稳度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在生活中报答父母的恩情。在矫正小组的教育帮组下,李某某也一天天的在转变着。 3.鼓励回归,巩固成果。矫正对象李某某在矫正期间表现逐渐转好,就鼓励他不要在社会上闲晃,应该试着找正当的工作机会,或者继续读书,一是从事正当的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可以给家里减轻负担,让父母的压力小一些;二是读书能让自己有一技之长,避免再次犯错;三是从事正当的工作,知道赚钱的辛苦,能过改正其身上的好逸恶劳的习惯。李某某接受了建议,已经在汉正服装工业城一家服装厂工作。现在,李某某的生活和思想逐步稳定,再次犯罪可能减小,社区矫正成果显著。 五、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一系列的帮扶以及心理疏导,李某某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己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帮助村里的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还积极报名参加所在村委会2020年初抗击疫情、5月防汛救灾、日常防火宣传等等公益活动,积极修复社会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李某某表示,今后会以更加良好的心态继续服从司法所的监管和教育,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各项活动,争取早一天报效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36条,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依据《社区矫正法》第42条,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通过执行地司法所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和耐心指引,使李某某能够认清正确的人生方向,重新出发,并通过积极投身公益活动来回报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