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男,1985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兴山县。2017年12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2017年12月5日,周某到兴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消极接受矫正,打架闹事被治安处罚 周某被判处缓刑后,主观认为自己修建公路是方便当地百姓的公益性事业、占地没多大个事,法院量刑过重,同时觉得自己被纳入社区矫正,名声不好,在外人面前有些抬不起头,对于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改造思想上认识不够深刻,对于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放松自我管理和约束。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周某谈心,周某改变不大,仍我行我素,消极对待,认为只要自己再不犯事,司法局和司法所对自己也没有办法,顶多就是警告处分。2018年6月12日,周某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打架闹事,公安机关给予周某治安管理处罚,处行政拘留10天。2018年6月23日,兴山县社矫局给予周某警告处分。 (二)严肃批评,告知严重后果 周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干警迅速约见周某,开展严肃批评,让其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告知周某如若再不服从管理、出现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会提请进行收监。通过司法所干警批评教育,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思想上改变自己,对法律有了敬畏之心,表示一定服从管理,认真改造自我。 (三)“严”字当头,强化日常监管 2018年6月23日,兴山县社矫局决定将周某矫正等级由普管调整为严管,为期3个月。司法所严格加强对周某日常监管,将周思想汇报、月思想汇报、日常活动记录抓实抓细,并不定期对周某开展抽查抽访,让周某时刻绷紧思想之弦。 (四)以心暖人,真情开展帮矫 了解到周某的思想压力和抵触情绪后,兴山县社矫局、司法所干警定期找周某谈心谈话,并多次前往周某家中进行走访,疏导其心理压力,帮助其抛开思想包袱,曾经阳光、自信、开朗的周某慢慢找到自信,开始坦然面对他人,自然融入周边环境。司法所干警经过走访座谈,发现周某家境殷实、有建筑方面从业经验和热情并有创业意愿后,积极鼓励周某重拾创业信心,回归建筑施工行业,并积极为其创业奔走,联系有关部门给予方便和鼓励。 (五)积极改造,顺利完成缓刑考验 经过兴山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严管厚爱、帮矫并行、真情换真心,周某吸取经验教训,后期服从管理,努力改造,未再有违纪违法情况发生,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于2020年12月4日解除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创办某建设有限公司,长期带动周边群众30余人务工,其中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10余人次,2020年创税16万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周某积极投身疫情防控,成为当地第一批疫情防控志愿者,组织车辆帮助配送疫情防控物资,并于2020年3月向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指挥部捐赠价值4000余元的防控物资。鉴于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积极贡献,2020年4月,被当地党委政府表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个人”。

【案例注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因为背负思想包袱过重、碍于面子问题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而自我压抑,放松自我约束,处事冲动,而再次犯错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再次违法行为,不能歧视、放任自流,要宽严相济,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多开展交心谈心、走访座谈,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思想状况,以真情换真心,帮助其剖析错误根源、认清社会危害、重拾生活信心、积极投身事业,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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