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余某某,男,现年81岁,石阡县大沙坝乡余家寨村村民。1998年3月12日,余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已去世)和余某文(系杨某某与前夫所生)、彭某某(余某文之妻)签订了公证遗赠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一、余某某房产、生产生活用具待其百年归逝后由余某文、彭某某所有;二、余某文、彭某某必须对遗赠人尽赡养义务,负责双老生养死葬,有病就医,不得虐待和遗弃遗赠人,如有虐待和遗弃行为,遗赠人有权收回所赠的房产。如遗赠人无故反悔,遗赠人应付赡养人在赡养期间的报酬;三、遗赠人所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在承包期内余某文、彭某某可继续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余某文、彭某某耕种余某某、杨某某一户所承包的田土,每年给余某某、杨某某600斤粮食。杨某某去世后,余某文每年给300斤粮食。 2015年,余某某的田土流转出去后,余某文便不再给余某某粮食,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余某某反映到村里、乡政府,经村、乡两级多次调解未果,双方还因赡养问题发生直接冲突,并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过《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调解后,余某文仍未尽赡养义务。 2016年3月21日,余某某到石阡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经审核,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余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石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朱应武为其代理此案。 代理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余某某的陈述,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虽然案情简单,但是余某某的诉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工作是收集固定证据,证明余某文、彭某某未尽赡养义务。考虑到余某某年纪大,行动不便,代理人多次到余某某所居住的村以及乡政府多方详细了解情况。经过努力,朱应武收集到以下证据:遗赠赡养协议公证书、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司法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调解笔录、以及其他村民对其二人不尽赡养义务的日常生活细节描述。 收集到这些证据后,代理人向石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法院予以立案。本案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有四点:1、遗赠赡养协议是否解除;2、签订协议期间,遗赠赡养协议是否履行;3、如解除遗赠赡养协议,是否对二被告进行补偿,对二被告履行义务期间,所建立的财产如何处理;4、余某某所主张的责任田、责任山是否应在本案中作出明确。 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二被告虽然之前对余某某、杨某某尽了一定赡养义务,但那是基于法定义务,之前每年给的粮食也是因为二被告耕种了余某某承包的田土。余某文生母杨某某去世后,二被告基本没再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应当予以解除,之前给予余某某的大米、猪肉等理应是二被告耕种余某某田土的收益,应当予以抵消。 一审法院对代理人提交的村委会的两份证明不予采信,理由是该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从协议签订至今一直未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具有真实性。对司法所的情况说明部分予以采信,认为上述证明材料均只能证明二被告履行扶养义务有瑕疵,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条件尚不成熟,应当继续履行,2016年9月20日,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余某某万分失落,落泪哭泣,代理人也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在余某某的要求下,代理人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继续为其代理。本案上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等待开庭期间,代理人继续收集证据,一审判决后余某文、彭某某不但不履行扶养义务,有病不给医,不给生活费,还将余某某生活用电给掐断,甚至在余某某想把自家树木卖掉换取医药费和生活费的情况下,都被余某文、彭某某阻止并拿为私用,对余某某大肆谩骂,给余某某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和精神困扰,代理人说服了当地村支书和监委会主任出庭作证,希望能让法官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 2017年3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两位证人如期出庭。证人李某系当地村支书,证实:余某文与余某某多次发生纠纷,最后到派出所调解,2015年至2016年多次调解无果。2017年余某某因治病需要钱而卖树被余某文阻止而发生纠纷,余某文闸断了余某某的电。证人杨某系当地村监委会主任,与余某文和余某某均是亲戚,证实:二者家庭不睦,特别是前两年矛盾很严重,存在打斗和吵架的情况。发生矛盾后,余某文就断了余某某的电,余某某平时没有吃的,就找政府,政府给其办理了低保,并给予了适当帮扶。二审法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二审开庭过程中,针对余某文、彭某某的抵赖行为,代理人出示了详实证据进行了一一反驳。庭审中代理人还列出证据证明:余某文在签订遗赠赡养协议后,将余某某、杨某某共有的房子、猪圈、偏房拆除,在其宅基地上重建了三间木房外加偏房。房屋重建时,余某某提供了其山林中的木材和原住房拆下来的木材,重建后,余某某、杨某某住进临路边的厢房。2016年,因修建通村公路,大沙坝乡余家寨村出资3万元拆除余某某所住房屋,该款项扣拆除费1500元后,由余某文及其子领取了28500元。 2017年4月2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支持了余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遗赠赡养协议》应予解除;三人共有的厢房、偏房及其下的宅基地,余某某享有房屋被征用的补偿款10000元,余某文、彭某某享有房屋被征用补偿款18000元。这场历时一年多的诉讼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遗赠扶养纠纷,遗赠扶养是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的一种准家庭养老模式。遗赠扶养协议是以契约为基础,双方为达成互利而联系到一起。遗赠扶养关系中的扶养人理应带给遗赠人的不仅是物质上的照顾,更多的应是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缺乏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责任感脆弱,致使矛盾时有发生。本案代理人主动开展走访工作,到受援人生活的地方去了解案件前因后果,在走访中获得第一手材料;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代理人征求受援人的意见,继续开展工作,完善充实现有证据,为案件最后取得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类案件中,扶养人一旦不履行扶养义务,遗赠人因为年纪大和法律知识缺乏等原因,常常会面临维权困难,法律援助开通了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