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94年9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2017年9月4日,李某到崇礼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司法所对李某犯罪行为、罪错认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使其知法守法,杜绝李某生产生活中产生麻痹大意,侥幸逃脱等心理,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李某进行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生产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李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1.协助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李某每半月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接受法治教育,参加社区服务,并当面报告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分级管理情况 根据《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自报到日2017年9月4日起对李某先进行3个月严管,在严管期间,李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制度,经司法所报请区司法局批准,将李某由严管级别调整为普管级别。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通过河北省社区矫正电子监管平台对李某活动范围及定位手机状态进行监管,要求定位手机不欠费、不关机、不越界、不人机分离、管理平台发送信息第一时间反馈。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所在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通过随机电话抽查、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加强与矫正小组成员、李某工作单位联系,了解李某生产生活状态,要求李某遇到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司法所,确保对李某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外出审批情况 司法所严格请销假制度,要求李某因就医、家庭变故等原因,需请假外出的,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司法局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到司法所销假。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参加区司法局、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社区服务,服刑表现较好,未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李某严管期及普管期的监督管理,随时核对其位置,实时了解、掌控李某活动状况,无脱离监管行为。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它监管措施 司法所指导村委会加强对李某的监督,通过打扫街道,擦拭垃圾箱、劝阻行人不随便乱丢垃圾等社区服务,帮助李某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认真认罪悔罪,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具体表现在:李某的精神已振作起来,法律意识增强,参加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活动积极性较高,按时交自己的思想汇报,自觉参加公益劳动,在劳动中积极主动。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逐步使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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